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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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保障工作的通知

兵民政发〔 2022 〕 16 号

各师市民政局、财政局,兵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基本民生保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兵团党委、兵团关于扎实稳住经济,完善社会民生兜底保障措施有关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 2022 〕 12 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通知》(民发〔 2022 〕 32 号)精神,切实保障好兵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困难群众情况摸排

各师市、有关单位要健全主动发现机制,积极组织开展困难群众“大排查”活动,通过走访摸排、电话沟通、微信联系以及监测平台数据比对分析、服务热线诉求收集和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全面了解辖区内困难群众生活状况,重点关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失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困难家庭未就业大学生、生活困难的疆外兵团务工人员等困难群众,及时发现基本生活面临的实际困难和救助需求,跟进实施救助帮扶,形成救助统计台账,畅通救助渠道,提高办理效率,做到及时受理、快速响应、不留盲区、不留死角,坚决防止漏保、漏救情况发生。

二、切实做好困难群众救助帮扶工作

(一)扎实做好基本生活救助工作。 加大低保制度落实力度,对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低保。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增发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为不低于 300 元 / 人,于 8 月底前发放到位。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可为临时生活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对低保边缘家庭和易返贫致贫人口中的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参照“单人户”纳入低保。认真落实低保渐退政策,积极引导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务工就业,对已就业的低保对象,自就业当月起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可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并在其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后给予 18 个月渐退期,期间家庭低保待遇不变。

(二)加大临时救助力度。 一是对受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复工、连续三个月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且失业保险政策无法覆盖的农民工等未参保失业人员,未纳入低保范围的,经本人申请,由务工地或经常居住地发放一次性临时救助金,帮助其渡过生活难关。二是对因医、因学、创业失败或因疫情等原因长期无法就业,造成生活困难的大学生等青年,经本人申请,按要求给予临时救助,一段时间后仍困难的,按要求纳入低保等救助保障范围。三是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以及脱贫人口中的新冠肺炎患者、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直接给予临时救助。四是对基本生活困难的疆外兵团务工人员,积极与困难发生地民政部门沟通衔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认真细致做好跟踪帮扶。

(三)统筹使用各项政策措施。 综合考虑受疫情影响困难群众的实际情况,全面落实“先行救助”“分级审批”等政策。充分发挥团镇(街道)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机制作用,统筹整合救助资源,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水平,解决急难个案。

(四)适时启动价格临时补贴机制。 要密切关注物价变动,按照《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兵发改价格发〔 2022 〕 71 号)要求,及时启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按时足额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五)做好“一老一小”人员关爱服务。 要做好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生活困难老年人和监护缺失儿童的照料关爱服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社会力量参与的方式,指定专人提供急需的日常生活照料服务。对一时难以落实照料服务的,要及时转送至服务机构内实行集中供(收)养,坚决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六)确保民政福利机构安全。 要进一步加强敬老院、养老院、儿童福利院、精神卫生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和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强化用电、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泄密等安全工作管理,做到随时应急状态转换。疫情严重的要落实封闭式管理,严格执行各项防控措施,加大防疫和生活物资保障,确保机构绝对安全。

(七)帮扶困难群众做好农业生产。 对疫情影响导致农业生产有困难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低保边缘人口、易返贫致贫人员等困难群众,及时给予生产帮扶,确保困难群众农业生产工作不受影响。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师市、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当前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提高政治站位,主动向师市党委汇报,将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此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助资金可从兵团下达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支出,不足部分按照“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事项由各师市财政承担。强化部门协调配合、政策衔接和资源统筹,形成救助合力。

(二)优化服务方式。 各师市、有关单位要统筹运用发放实物、现金和提供服务等方式,提供精准救助帮扶。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走访探视和照料服务,督促照料服务人员认真履行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照顾好特困人员日常生活。鼓励、支持慈善组织、志愿者、专业社会工作者等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社会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资捐赠、生活照料、心理疏导、送医护理等多样化服务。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政策措施,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

(三)强化监督管理。 各师市、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严禁擅自扩大资金支出范围,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滞留救助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兵团民政局、财政局将全面督促整改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审计发现问题,深入开展社会救助领域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综合治理、严肃查处虚报冒领、截留私分、贪污侵占救助资金以及“关系保”、“人情保”、吃拿卡要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强内部监督的同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及时发现问题、堵塞监管漏洞,强化风险防控,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各师市、有关单位落实情况将纳入 2022 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绩效评价,于 8 月 15 日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送至兵团民政局社会救助处。

兵团民政局 兵团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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