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13 号
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动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现印发给你公司,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管
理使用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2022 年7 月5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
风险补偿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自治区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风险补偿机制,促进自治区再担保机构健康可持续发展,通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支持小微企业、 “ 三农 ” 等市场主体,进一步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6 号)、《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 2019 〕 35 号)、《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作用 为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主体融资增信的通知》(财金〔 2020 〕 19 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本级再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以下简称“ 风险补偿金 ” )是指由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对新疆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 新疆再担公司 ” )备案至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的再担保合作业务发生的代偿予以风险补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机构,是指与新疆再担公司建立再担保业务合作关系的融资担保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原担保业务,是指原担保机构将融资担保项目在新疆再担公司备案,原担保机构直接为债务人的债务融资提供担保,当债务人未依约履行到期债务时,原担保机构依约承担代为清偿义务的融资担保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代偿率, 是指 新疆再担公司 备案至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一个统计期内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 / 新疆再担公司 备案至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的再担保合作业务所对应的原担保业务在同一统计期内累计解除担保责任本金。
本办法所称一个统计期指一个自然年度,即当年 1 月 1 日(含)起至当年 12 月 31 日(含)止。
第二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六条 结合新疆再担保业务实际情况测算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风险补偿金年度预算金额=新疆再担公司年度再担保业务预测规模 × 代偿率 × 代偿责任分担比例 - 上年结余,列入年度财政部门预算。当年风险补偿金结余下年继续用于风险补偿 。
新疆再担公司对代偿率不超过 5% 的再担保业务,按照新疆再担公司所分担代偿责任的 80% 予以补偿;对代偿率超过 5%的部分,不予补偿。
第七条 新疆再担公司具体承办风险补偿金的管理运作,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按要求拨付资金用于风险补偿。风险补偿金不得用于开展风险投资,新疆再担公司可在确保资金安全和履行代偿补偿责任的前提下,进行银行存款、大额存单、结构性存款等保本保息运作, 收益 所得用于补充下年风险补偿金。
第三章 代偿补偿条件
第八条 使用风险补偿金的代偿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关于再担保业务合作条件及代偿补偿条件的要求;
(二) 原担保对象为企业法人的,应在自治区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
第九条 有以下情形的,风险补偿金不予代偿补偿: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
(二)担保项目代偿系原担保机构违规操作,未尽到应有的风险识别、控制责任所致,或者存在人为操作风险、道德风险,恶意套取代偿补偿资金的;
(三)债权人有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发放贷款,通过额外收取保证金、延迟放款、扣存贷款等方式变相转嫁风险等行为的;
(四)国家监管部门规定的其它不予补偿的情形。
第四章 代偿补偿程序及标准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原担保业务发生代偿时,由原担保机构先行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于 90 日内通过数字平台登记代偿,并向新疆再担公司申请代偿补偿资金,同时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新疆再担公司对符合代偿补偿条件的业务进行 审核 ,审核通过的由新疆再担公司对原担保机构按约定分险比例预拨代偿资金。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规定条件的,由新疆再担公司与其对接申请分险。
第十一条 原担保机构提交申请代偿资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代偿补偿申请表、借款人营业执照、身份证等资质证明材料,借款合同、保证合同、保费收取凭证、再担保费缴纳凭证等相关文件,以及银行等债权人代偿通知、代偿凭证、解除担保责任的函、贷款本息结算清单等。
第十二条 对于代偿补偿项目,新疆再担公司应积极督促并帮助原担保机构、合作银行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追偿。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应及时按比例划转为风险补偿金。对于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追偿所得,应同时按比例返还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第十三条 新疆再担公司应对风险补偿金档案专项管理,包括原担保机构备案、向银行履行代偿责任、原担保机构申请代偿补偿审核过程、拨付风险补偿金等档案材料。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风险补偿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并开展不定期 检查 。
第十五条 新疆再担公司应将每年风险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形成绩效自评报告,于每年 3 月 31 日前报送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内容应包括申请代偿补偿项目情况、申请代偿补偿资金金额、再担保业务规模及代偿率情况、公司保本微利合理收费情况、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补偿情况等。
加强对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与再担保业务 增长 情况挂钩,如再担保业务实际增长较大幅度低于预测量,造成风险补偿金未能得到有效使用,下一年度风险补偿金预算安排相应调减。
第十六条 新疆再担公司应按有关财务管理规定保存风险补偿金管理、运作和支出相关的账目、票据及原始凭证,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 新疆再担公司及其合作担保机构应按规定如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套取财政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收回已拨付的代偿补偿资金以外,还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2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 有效期三年。到期后,自治区财政厅将根据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规定及再担保业务开展情况进行 调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