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
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11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升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保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们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保局
2022 年6 月29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修订〈中央财政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2〕32 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医疗救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彩票公益金)安排用于补充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的资金(以下分别简称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实施期至2025 年。到期前,根据财政部、国家医保局、国家卫生健康委绩效评估结果,确定是否延续补助政策及延续期限。
第三条 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列入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分配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会同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分配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
第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因素审核资金分配方案,按照医疗救助资金统筹层次,将补助资金下达至设立基金的财政部门,组织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
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提供与资金分配因素相关数据及初步资金分配方案,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规定做好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落实绩效结果应用等工作。
第六条 设立基金的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本级财政医疗救助资金,在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下设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疾病应急救助基金分户,将上级拨付和本级财政安排的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和疾病应急救助资金分别拨付至相应分户;配合同级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督管理。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按要求设定绩效目标并做好绩效自评,强化绩效监控、自评和资金监管。
第七条 自治区级医疗救助资金按照以下原则分配:
(一)合理规划,科学安排。按照相关规定,结合重点工作,明确资金使用方向。
(二)统一规范,公开透明。采用统一规范的方式分配资金,测算过程和分配结果公开透明。
(三)保障重点,量效挂钩。加强医疗救助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保障重点工作需要,建立绩效评价结果与资金分配挂钩机制。
第八条 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主要考虑城乡医疗救助的需求因素,并使用财力调节系数和绩效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测算公式为:
自治区严格考核各统筹地区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结余情况,在按因素分配法测算各统筹地区应补助资金后,对上年度基金累计结余较大的统筹地区,酌情扣减当年下达资金数,扣减的资金分配至其他基金结余量小、工作开展好的统筹地区。
第九条 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资金拨付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后,采用因素法分配,其中: 50% 用于自治区本级医疗机构产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 50% 用于各地(州、市)医疗机构产生的疾病应急救助费用。分配本级医疗机构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考虑上年度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使用量、医疗机构救助患者例次,并使用财力调节系数和绩效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分配各地(州、市)疾病应急救助基金,主要考虑常住人口数、疾病应急救助资金使用量,并使用财力调节系数和绩效调节系数进行适当调节。具体测算公式为:
第十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按照预算法和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每年年底前提前下达各统筹地区下一年度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计数,提前下达数与前一年度执行数之比原则上不低于90%。自治区人大批准预算后30 日内,正式下达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并将自治区疾病应急救助补助资金拨付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自治区财政厅年中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按照上述程序,在30 日内完成拨付,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的医疗救助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除提前告知数外部
分)在6 月30 日前完成拨付,抄送财政部新疆监管局。
设立基金的财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自治区城乡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指标文件后,在年度内按序时进度及时将上级和本级财政安排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使用按照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区本级医疗机构分配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经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至自治区本级医疗卫生机构。各地(州、市)分配的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由自治区本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拨付各地(州、市)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具体使用按照疾病应急救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收到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时,应核对无误后再下达或拨付。如发现多拨、少拨等情况,应立即向自治区财政厅报告。各地(州、市)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如发现类似情况的,应立即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对口部门反映。各地不得擅自分配处置多拨的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医疗救助资金全面实施绩效管理,建立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链条,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起草绩效自评报告,并按要求分别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和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三条 自治区医疗救助资金原则上应在当年全部拨付至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确有特殊原因年度未拨入的资金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应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风险,强化流程控制,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医疗保障、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监督等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 年10 月1 日起施行。此前相关办法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关于印发<自治区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1〕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