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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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优抚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

博政规 ﹝2022﹞3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优抚政策,切实解决全县优抚对象的医疗、住房、义务兵优待等方面问题,现将优抚对象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抚对象医疗救助标准(一)医疗救助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并享受定量生活补助资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含参战伤残民兵、民工);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依照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一至六级残疾军队退休干部;一至六级残疾警察。(二)医疗救助标准

1.保障对象中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警察)就医结算

住院结算。按照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自付费用部分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予以全额支付。

门诊就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每年一次性现金补助2000 元。

2.其他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

住院结算。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结算,符合“三个目录”,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即时结算。剩余个人自付费用按照70%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金从优抚医疗补助资金中支付,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4 万元。

门诊就医。由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按照每人每年一次性现金补助500 元。

3.优抚对象参保方式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将优抚对象全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范围,从优抚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参保费用。

二、优抚对象住房保障标准

(一)住房保障对象

具有我县常住户口并享受定量生活补助资金的下列人员: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试退役人员、烈士老年子女(含新中国成立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年满60 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

(二)住房保障标准

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优抚对象符合相应条件的,优先纳入危房改造、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等政策范围,申请危房改造的补助标准为15000 元。

2.优抚对象申请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住房租赁补贴或农村危房改造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三)保障方式及资金来源

优抚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以现金形式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金从优抚对象定量生活补助结余资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县财政承担。

三、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保障标准

(一)保障对象

1.在博湖县范围内,持博湖县户口,并由县人武部批准依法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庭享受优待政策。

2.高校在校生被批准入伍后,在新疆各大院校被招入伍的学生,由我县发放义务兵优待金;在疆外各大院校被招入伍的学生,由学生所在院校的所在地发放优待金,其家庭在我县享受军属待遇。

(二)保障标准

义务兵优待金标准为10000 元/年。

(三)发放年限及方式

1.义务兵优待金按照义务兵服役年限发放,入伍当年不计发优待金,次年在春节、“八一”建军节前,分两次发放。

2.直系亲属不在本县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其优待金可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代为保管,待退役(或义务兵服役期满)后一次性发给本人。

3.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户口均已迁出的,第一年优待金由入伍时户口所在地发放,从第二年起由变迁后的户口所在地按当地规定执行。

4.凡在高原艰苦地区(海拔2500 米以上)服役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发放,由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相关证明后,按照海拔2500 米至3500 米(含3500 米)的在当地优抚金标准上增发1 倍,海拔3500 米以上的在当地优抚金标准上增发2 倍。(四)增发优待金的条件

义务兵在部队服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当年优待金按照下列比例增发:

1.荣立一等功和被大军区以上授予荣誉称号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40%;

2.荣立二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20%;

3.荣立三等功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10%;

4.被评为优秀士兵的,按当年优待金标准增发5%。

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立功或受奖的,义务兵凭服役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颁发的证书领取优待金。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当年未接到部队证书的,可在收到证书后予以补发优待金。

(五)义务兵优待资金来源 由县财政承担。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乡镇、各相关单位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互相配合,不断完善落实措施,建立健全资金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和规范优抚资金的管理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运行,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强化举措。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要加强优抚资金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挪用、截留、挤占;县财政局负责足额拨付和监督检查;县医保局负责按照规定保障参保优抚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县纪委监委、县审计局要加强对优抚资金使用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等现象。

(三)完善制度,规范管理。 各乡镇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优抚对象材料的收集、审核、上报、资金发放等工作,健全规范相关档案,确保优抚对象保障政策公开、程序规范、结果透明,将优抚政策落到实处。

五、责任追究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各乡镇要加大对资金的管理,接受社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优抚补助资金的违纪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2 年7 月25 日起施行,由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8 月23 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优抚对象保障标准的通知》(博政办〔2017〕93 号)同时废止。

博湖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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