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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退役军人局发〔 2022 〕 31 号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等 16 部门关于
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
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高度重视乡村振兴,强调要 “ 举全党全社会之力推动乡村振兴 ” ,指出 “ 乡村振兴,人才是关键 ” 。退役军人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力量。引导退役军人积极投身乡村振兴,对退役军人实现自身价值、推动农村基层社会治理现代化、农业农村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乡村国防动员能力进一步强化等具有重要意义。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 16 部门关于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 2021 〕 48 号)精神,结合兵团实际,现就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拓宽就业创业渠道(一)鼓励退役军人到乡村重点产业就业创业。 引导有资金、有技术、懂市场、能创新的退役军人,在农业内外、生产两端和城乡两头创业,发展特色种植业、规模养殖业、加工流通业、乡村服务业、乡村旅游和休闲农业等特色产业,参与兵团乡村振兴。重点支持返乡退役军人创办农产品储藏保鲜、分等分级、清洗包装等农产品初加工主体,发展蔬菜、林果、棉花种植、食用菌、酿酒等产业,利用新技术改造提升农业生产和农副产品加工。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民营企业招用退役军人。优先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补聘到团场保洁员、水管员、护路员、护边员、生态护林员等岗位,进一步增加就业收入。
(二)支持退役军人领办创办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鼓励退役军人创办领办家庭农场、农工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并积极吸纳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就业,促进兵团乡村产业振兴和退役军人就业。支持团场、连队退役军人中的工匠、文化能人、手工艺人发挥自身特长、创办家庭工厂、手工作坊等,开发产品组装、玉石加工、农产品加工、奶制品、戈壁生态农业等乡土产业,创办兴办智慧农业、视频农业、直播直销等数字农业经营主体,创新产品营销模式,扩大销售市场,带动连队经济发展,带动职工增收。发挥兵团创业导师作用,加强相关课题研究,为退役军人提供针对性帮助和指导。
(三)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团场连队建设和基层治理。 注重从退役军人党员中培养选拔连队党组织书记,推动连队党组织带头人队伍整体优化提升。鼓励复学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 “ 三支一扶 ”等计划,反哺农业农村。引导退役军人从事农业经理人、人民调解员、综治人员等工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充实团场、连队建设人才队伍。鼓励各师市通过适当方式引导退役军人参与团场、连队环境整治提升、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基本公共服务活动。
二、提升投身乡村振兴能力(四)鼓励参加学历教育。 支持退役军人报考农业类高职院校,按规定享受优待政策。
(五)加强涉农类职业技能培训。 支持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参加农业类相关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兵团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围绕本师市农产特色,瞄准乡村振兴要求,推出一批实用性强、见效快的中短期培训项目,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职业培训补贴范围。对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加强林果业、设施农业、特色养殖、动物疫病防治、农作病虫害防治等实用技术培训,增强现代农业生产技能。对有意愿到团场、连队的车间、农工合作社、片区工厂等经济组织就业的,开展务工常识、劳动纪律等基本劳动素质培训和专项就业技能培训,不断提高退役军人农技致富能力。(六)做好农业创业培训。 引导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农业、产业发展的专业技能培训,提升退役军人创业就业能力。对在团场、连队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创办小商店、小饭馆、小修理店、农家乐等自主创业的退役军人,纳入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训、农业执法骨干培训、农村创业创新培训、农机合作社运营管理等培训范围,针对性开展中式烹饪、中式面点、特色烧烤、馕制作、客房服务、美容美发、乡村旅游、汽车修理等创业培训,不断提升退役军人参与乡村振兴的能力。有序推动团场、连队创业创新导师队伍建设,加快培训平台共建共享,探索 “ 平台 + 导师 + 创客 ”服务模式。
(七)开展异地职业技能培训。 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结合退役军人特点、培训需求、市场状况,对符合条件的教育培训机构要做到应签约尽签约,在官方网站或媒体公布签约培训机构情况和培训政策等相关信息,建立培训机构信息黄页并向社会公布,供退役军人选择使用,不断扩大教育培训供给。各师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要统筹安排好本师市退役军人培训工作,结合返乡退役军人就业创业需求,实施跨师市异地培训,切实满足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实际需要。
三、强化政策落地见效(八)落实优惠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退役军人,按规定落实创业扶持政策。返乡入乡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或在团场、连队的企业招用退役军人,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创业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支持。退役军人在团场、连队创办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脱贫劳动力等各类劳动力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给予企业社会保险补贴。
(九)加大金融政策支持。 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引导银行机构提供专属信贷产品,推广 “ 互联网 +返乡创业 + 信贷 ” 等模式,满足退役军人返乡创业融资需求。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提供融资担保,鼓励保险机构为退役军人农业创业企业提供综合保险服务,支持退役军人创办在团场、连队的企业。引导各类产品发展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投入返乡入乡退役军人创办的项目,鼓励社会资本设立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基金,拓宽资金保障渠道。(十)加大用地政策支持。 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在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保障过程中,对符合条件的返乡退役军人,加强信息对接,维护合法权益。在编制团场、连队国土空间规划及配置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做好各类用地安排,支持退役军人等返乡入乡创业就业人员发展团场、连队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需求。团场、连队整治用地指标,将符合条件的返乡入乡退役军人纳入连队职工范围,分配收回的土地优先由退役军人承包使用。允许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探索创新用地方式,支持退役军人在团场、连队创办休闲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
(十一)加大保障政策支持。 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退役军人家庭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推动建立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机制,将返乡创业退役军人的权益纳入法治保障。
四、优化服务保障(十二)做好公共服务。 在公共服务机构设立退役军人服务窗口,免费为退役军人提供各类公共服务。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就业台账,动态跟踪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就业创业情况,提高服务精准度。积极引导市场化中介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发挥作用,为退役军人提供专业服务。积极邀请、支持、组织退役军人涉农企业参加各类招聘活动,有条件的师市可以设置退役军人涉农专区或专场招聘。
(十三)加强载体建设。 依托团场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农产品加工园、高新技术园等,设立一批乡情浓厚、特色突出、设施齐全、带动就业作用明显的退役军人就业创业园区,并按规定落实经营场地、水电减免、投融资、人力资源、宣传推广等服务。鼓励各师市加快建设退役军人创业孵化载体,对认定为兵团级创业孵化基地,按规定落实奖补资金。
(十四)突出示范引领。 通过优秀人才评选、创新创业比赛、职业技能大赛等途径,重点选树一批在乡村振兴中表现突出的退役军人先进典型,按照国家和兵团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掀起 “ 返乡创业光荣、自主创业光荣、服务创业光荣 ” 的社会新风尚,用身边人身边事教育引导身边人,让退役军人学有榜样、干有方向。对招用退役军人较多的团场、连队企业典型予以宣传,在退役军人事务、农业农村、工商联等相关表彰活动中,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十五)形成工作合力。 各师市、各部门要把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作为一项政治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各师市实际和各部门职能职责,制定具体管用的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统筹协调、做好各项工作,积极促进退役军人投身乡村振兴,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和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兵团农业农村局
兵团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兵 团 教 育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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