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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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

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9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各地州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

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我们研究修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引导专项资金管理

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2 年5 月27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上市政策

引导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发〔2020〕14号)、《自治区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1〕48号)、《关于当前加快建设我区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20〕31号)、《关于印发自治区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8〕32号),为加快推进我区企业上市进程,进一步加强对我区拟上市企业的培育和辅导,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效能,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更好地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管理办法》(新金发〔2021〕5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的来源为自治区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使用重点、使用计划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企业补助。纳入自治区“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以下简称“资源库”)的企业,在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取得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受理或核准等阶段给予补助。

(二)服务机构奖励。对支持资源库企业进行融资、挂牌或上市等有贡献的服务机构给予奖励。

(三)工作经费。用于企业挂牌或上市工作推进,重点企业的调研、筛选、培育,开展资本市场各项支持服务的工作规划、宣传推介、调研促进、培训辅导、专家咨询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第三章 补助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向新疆证监局申请首发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80万元。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转系统”)创新层挂牌公司向新疆证监局申请在北京证券交易所首发上市辅导备案,凭新疆证监局辅导备案受理通知书,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第六条 完成新疆证监局辅导验收企业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同意受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第七条 企业向境外交易场所提交首发上市申请,凭中国证监会和境外交易场所首发上市核准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

已在境内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外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不再享受境外首发上市补助。已在境外完成首发上市企业赴境内首发上市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亦不再享受境内首发上市补助。

第八条 企业成功在股转系统基础层挂牌,或通过挂牌同时定向增发方式实现创新层挂牌,凭同意挂牌文件,给予一次性补助40万元。

在股转系统摘牌后重新申请挂牌且已申领相应补助的企业,不再享受挂牌补助。

第九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委托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开展企业遴选入资源库工作,每新增一家企业入库,对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奖励5万元。

第十条 新疆股权交易中心为企业成功提供融资服务,按实现融资金额的1‰给予奖励,其中单笔融资金额达5000万元的,另行奖励50万元。

为单家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奖励每年度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优先保障对企业的补助,在预算安排资金限额内,根据当年企业实际申报情况,调整对新疆股权交易中心奖补资金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工作经费。

第四章 资金的审核和拨付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获得专项资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注册地在新疆的公司制企业;

(二)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三)合法合规经营,财务规范、依法纳税,公司治理机制健全;

(四)股权清晰,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五)入选资源库,且满足第三章所列条件之一。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核拨付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由企业所在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初审并提出意见,经当地财政部门审核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和自治区财政厅;

(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对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和地(州、市)财政部门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报自治区财政厅;

(三)自治区财政厅对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所提审核意见进行复核后,及时拨付资金。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

(一)申请报告。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注册地址、法人、经营范围、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简介、主要产品或服务、商业模式、生产技术水平、核心竞争力、职工人数等);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企业推进上市进程的相关情况等;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的符合领取补助和奖励条件的证明文件;

(四)企业关于申请报送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性的承诺书(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各地(州、市)金融办(上市办)应及时做好企业申请资料审核工作;各地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跟踪问效。

第十六条 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根据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相关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和公开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定期开展绩效监控,项目执行完毕后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和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并按要求推动绩效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十七条 存在以下情况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应将所获专项奖励资金全额返还自治区财政:

(一)申请材料含有故意造假、虚假性陈述、重大遗漏或存在其他严重不诚信行为;

(二)发生非法集资或其它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 各级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审核工作中存在报送虚假材料,违规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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