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图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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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图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履职管理办法(试行)

(2022 年5 月25 日呼图壁县第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5 次

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呼图壁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常委会组成人员作用,规范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行为,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呼图壁县人大常委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委会组成人员,是指经呼图壁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第三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

第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站稳政治立场,履行政治责任,切实增强政治判断力、政治领悟力、政治执行力。确保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确保党组织推荐的人选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地方国家机关人员。要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依法行使职权,积极开展工作,努力推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区、州、县委的工作要求贯彻落实,助力县域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自觉践行全面依法治国理念,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带头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在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带头推动宪法和法律的实施,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人大工作、履行工作职责。

第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努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密切同各族人大代表、人民群众的联系,更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和集体行使职权的原则,依法参与行使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自觉遵守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规定,依法、规范行使提议案权、询问权、质询权以及提出建议、批评、意见等权利。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八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立足政治机关、国家权力机关、工作机关、代表机关成员的角色定位、职责使命和行权方式,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用来为人民服务。

第九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带头执行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出席常委会会议,对各项议题审议和表决;

(三)带头参加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和各工作机构、乡镇人大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调研、学习培训、述职等活动;

(四)模范履行人大代表“七带头、十个一”职责,严格落实双联系(委员联系代表,代表联系选民)和两访制度(代表走访选区,代表走访选民),带头参加所在选区的代表小组活动,每年不少于4 次。

(五)密切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通过各种形式广泛收集社情民意,采取多种方式反映意见、建议 。每年提出有质量的社情民意和议案、批评、意见、建议不少于6 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深入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学习区、州、县委加强新时期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学习宪法、法律、法规和人大业务,熟练掌握履职必备的知识,不断增强适应新形势、落实新任务、实现新目标的能力,做人大工作的行家里手。

第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妥善处理履行常委会职务与代表职务和本职工作的关系,优先保证履行常委会职务。

第三章 出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按时出席常委会会议,非因特殊情况不得请假。确因生病、预先安排的出差或参加中央、区、州、及县委主要领导召集的会议等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分组会议的, 应当提前以书面形式向常委会主任请假并获批准。

第十三条 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应当聚焦会议议题认真思考、积极发言,切实提高审议质量。会议期间,应当参加对议题的表决,并服从依法表决的结果。在常委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四章 作风纪律

第十四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在重大原则问题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不得公开发表同中央精神相违背的言论,不得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要自觉维护国家尊严和利益,严守国家秘密,保守工作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和传播不应公开的工作信息。

第十五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强化代表意识,要深入联系群众,站稳人民立场,不得无视群众诉求。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自觉反对和抵制各种不正之风,绝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修养,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十七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模范遵纪守法,不得触碰法律底线和纪律红线;要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积极担当作为,树立良好的履职形象。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十八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对全年会议的召开时间、工作要点、主要议题提前作出安排,便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妥善安排工作。

第十九条 常委会办公室应当将常委会会议通知提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由会议主持人在常委会会议前,通报会议出席情况及请假原因;届末,常委会组成人员出席会议情况,作为换届时是否继续提名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累计缺席两次常委会会议的, 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进行约谈;一年内累计缺席、因私请假次数超过全年常委会会议三分之一,并无法保证正常履职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一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一年内未按要求参加常委会安排的检查、视察、调研、培训等活动的,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进行约谈;下一年度仍未参加的,应当辞去常委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常委会组成人员每年底上交书面述职报告,总结汇报一年的履职情况。每年底,经主任会议决定,安排一定数量的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履职情况测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呼图壁县人大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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