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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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新民规发〔2022〕2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民政局、司法局,各地(州、市)民政局、司法局:

现将《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5月18 日

关于加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的

指导意见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着力构建党组织领导的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机制,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意见》和自治区民政厅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要求,推进我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制(修)定工作常态化、规范化、法治化,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移风易俗、民族团结、和谐稳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全面提升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现就加强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充分认识审核的重要性

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是村(居)民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行为规范,是健全和创新党组织领导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现代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均明确规定,村规民居(居民公约)的内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加强村规民居(居民公约)的审核,是坚持合法合规原则、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的重要抓手,是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必不可少的程序和环节,是维护村(居)民基本权益,确保国家法律权威和政令统一的重要保障,有利于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积极作用,不断提升城乡社区治理水平和文明程度。

二、全面把握审核内容

( 一) 制( 修) 定主体合法。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制定主体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村(居)民会议,确保制(修)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过程要充分体现“四议两公开”要求。

( 二) 制( 修) 定程序合法。制( 修) 定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应按照坚持党的领导和总目标统领、合法合规、民主集中、价值引领等原则,严格落实广泛讨论、征集民意,拟定草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提请审核,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备案公布、广泛宣传等程序。

(三)制(修)定内容合法。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符合党和国家、自治区相关的方针、政策,保障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等合法权利,尤其要针对侵犯妇女特别是出嫁、离婚、丧偶女性合法权益及涉黑涉恶、“黄赌毒”等突出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抵制和

约束内容,一般还应针对违反的情形,提出相应合法的惩戒措施。

三、严格规范审核程序

(一)提请审核。村(社区)应当广泛征集民意,根据群众意见拟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草案,经征求村(社区)法律顾问意见并修改完善后提请乡镇(街道)审核。

( 二) 组织审核。乡镇( 街道) 将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草案交由乡镇(街道)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送审材料应包括:已完整填写并加盖公章的《自治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乡镇(街道)转交司法所进行合法性审核的批示;征求意见汇总材料、采用意见等有关材料。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依法依规审核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文本内容是否合法。重点审核以下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的规定;是否和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必要时,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实地调查研究及召开座谈会、协调会、专家论证会等方式,协调组织辖区内法律工作人员参与审核。

(三)出具意见。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核工作,出具书面意见,及时递交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应包括以下内容:审核的基本程序;审核的主要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的明确判断;不合法条款的修改意见建议和理由。

(四)修改完善。村(社区)收到乡镇(街道)审核意见后,应当认真研究,向村(居)民代表会议和广大村(居)民通报,准确吸纳审核意见,并提请村(居)民会议进行修改完善,对审核中指出的与宪法、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相抵触的条款,要坚决纠正。对审核意见有异议时,乡镇(街道)司法所要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解答工作。

(五)复核备案。村(社区)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修改完善后应及时报乡镇(街道)复核,重点就原合法性审核等意见修改落实情况进行复核登记。待复核通过后,村( 社区)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提交村(居)民会议审议讨论,并在村(居)民会议表决通过后10日内,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报乡镇(街道)备案并予以公布实施。

四、切实履行审核工作职责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密切配合,主动汇报,争取党委和政府重视支持,把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纳入全面加强基层建设和法治乡村建设的重要内容,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各地( 州、市)司法局、民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加强对县(市、区)此项工作的业务指导。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村规民约(居民公 约)工作的牵头作用,支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合法性审核工作。各县(市、区)司法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组织指导乡镇(街道)司法所认真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

(二)明确责任主体。各地要指导和督促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加强组织协调和督促推动,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工作作为抓基层组织建设的经常性工作和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党建述职的重要内容,纳入村(社区)班子目标责任考核内容。乡镇(街道)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加强指导,严格把关,抓好落实,及时发现并研究解决有关问题。村(社区) 组织做好村规民约( 居民公约) 制( 修)定工作,按规定提请审核。乡镇(街道)司法所应当履行好审核责任,共同协助乡镇(街道)做好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的审核把关工作。

(三)提高审核质量。乡镇(街道)司法所务必高度重视,集体决策,书面回复,切实做到应审必审、有错必纠。要重点检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的主体、程序、内容是否合法,是否符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不得以征求意见、会签、参加审议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核。上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审核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督促指导,提高审核工作水平。

(四)强化激励约束。各地要注重总结宣传好经验好做法,结合优秀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遴选推介活动的开展,打造一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示范村(社区),引领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工作全面提质增效。要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合法有效性的审核把关作用,未经审核或者已经审核但未按审核意见修改完善的,村(社区)不得提交集体审议。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制(修)定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出现严重法律问题,经乡镇(街道)司法所审核指出后拒不改正的,乡镇(街道)要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1. 自治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

2.自治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流程图

附件1

自治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备案审核登记表村(社区)

呈报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乡镇(街道)

司法所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乡镇(街道)

备案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附件2

自治区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审核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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