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巴楚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
收费标准的通知
(巴发改规〔 2022 〕 1 号)
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双方合法权益,提高物业服务水平,促进我县物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在进行成本监审、召开价格听证会、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基础上,研究制定了《巴楚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经县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指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服务的有偿收费。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普通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及保障性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车位租赁费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的场地占用费及停车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住宅小区停车收费和其他服务收费。依据成本监审结果,参照周边县(市)以及我县现行消费水平,经综合考量,制定收费标准如下:
(一)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巴楚县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单位:元 / 月 · 平方米
1. 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并征得业主大会依法表决同意,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也可参照政府指导价执行。
2.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据《关于批准发布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 < 住宅物业服务标准 > 的公告》( 2019 年第 238 号)、《新疆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评定等级后,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执行新标准,体现物业服务 “ 质价相符 ” 原则,未评定等级及备案的物业服务企业,建议按照调整物业服务中一级服务收费标准的 80% 执行,即多层 0.43 元 / 平方米、高层 0.72 元 / 平方米执行。
3. 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实行基准价和浮动幅度管理,浮动幅度不超过 10% ,上浮需报县发改委、住建局审核备案后执行,下浮不限。
(二)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种,不得重复收费。
巴楚县住宅小区内停车服务收费标准
二、配套措施
(一)建立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制度。 为切实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从业人员行为,促使企业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县住建局 6 月 1 日前完成全县物业服务等级标准编制工作,制定物业服务等级认定办法,并在 12 月 31 日前完成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评定,同时向社会公布。经县住建局统一认定物业服务等级的普通住宅小区,执行对应等级的收费标准;未经县住建局统一认定物业服务等级的普通住宅小区,按照一级服务收费标准的 80% 执行。物业服务收费须向县发改委、住建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县住建局会同发改委、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二)建立物业服务质量的定期抽查和业主评价制度,实行动态监督。 由县住建局牵头严格落实县级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对物业企业的物业服务标准进行有针对性的或随机监督检查,同时组织业主代表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评价,综合检查情况及评价结果形成最后评价结论向业主公示,对服务等级达不到原认定等级的物业服务企业,收费标准降低一个等级。
(三)加强诚信建设。 县住建局要加快建立物业企业信用档案,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开展信用承诺、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引导本行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行为的企业开展行业惩戒,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三、执行期限
该收费标准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执行期间,如遇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