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财规〔 2022 〕 1 号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担保风险
补偿和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师市财政局,兵团再担保有限公司、各融资担保机构:
为贯彻落实兵团党委关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加快推进兵团融资担保体系建设,支持小微企业、 “ 三农 ” 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兵团党委常委会议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担保风险补偿和融资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兵团财政局
2022 年 5 月 6 日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担保风险补偿和融资
担保降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兵团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引导兵团融资担保机构做大规模并降费让利,缓解小微企业、 “ 三农 ” 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 2019 〕 6 号)、《兵团办公厅印发〈关于充分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 2019 〕 76 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补偿资金主要用于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再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兵团再担保公司)与合作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再担保业务发生的代偿进行补偿。
第三条 降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对融资担保机构(包括兵团再担保公司,下同)开展符合减费让利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进行补助。
第四条 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资金由兵团本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资金管理及使用遵循 “ 专款专用、公开透明、诚实守信 ” 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合规注册经营,未被列为 “ 被执行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经营异常 ” 等;
(二)有较完善的担保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及业务操作流程,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风险准备金;
(三)为小微企业、 “ 三农 ” 和创业创新等市场主体,以及符合条件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提供融资再担保;
(四)兵团再担保公司、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所承担的风险责任比例均不低于 20% ,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规定条件的,由兵团再担保公司与其对接申请分险。
第六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降费补助支持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兵团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持有合法有效的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
(二)被担保人为企业法人的,应在兵团辖区内依法登记注册;
(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防控制度,对融资担保项目具有完备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理机制;
(四)至资金申报时持续经营满 1 年,且近 3 年(未满 3 年以实际经营时间计算 ) 未发生与融资担保相关的恶意逃废债务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风险事件,未被列为 “ 被执行人 ”“ 失信被执行人 ”“ 经营异常 ” 等;
(五)当年新增小微企业和 “ 三农 ” 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 ,其中单户 500 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 50% ,且综合融资担保费率不超过 1% 。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七条 符合申请风险补偿资金条件的,对代偿率不超过 5%的再担保业务,按照兵团再担保公司所分担代偿责任的 80% 以予补偿;对代偿率超过 5% 的部分,不予补偿。
代偿率 = 原担保业务年度累计发生代偿的本金 ÷ 原担保业务年度累计解除担保责任的本金
第八条 符合申请降费补助资金条件的,按照融资担保机构当年新增贷款担保额的 1.5% 予以补助。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九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兵团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再担保业务规模及机构合作准入情况、代偿项目情况及实际发生的代偿金额、代偿项目追偿情况、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分险情况及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条 融资担保机构申请降费补助资金,应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兵团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包括:降费补助资金申请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经合作银行盖章确认的融资担保业务明细,以及对应的银行借款借据、被担保人营业执照副本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兵团财政局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中介机构出具第三方审核意见,提交兵团财政局审定。
第十二条 兵团财政局对审定结果在兵团财政局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向兵团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兵团财政局组织调查核实,异议成立的,及时予以纠正,并视情况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第十三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应会同融资担保机构、合作银行对发生补偿的项目实施有效追偿。对追偿所得按风险责任承担比例分配给兵团再担保公司的资金,兵团财政局进行了补偿的,由兵团再担保公司专户管理,抵扣以后年度风险补偿资金。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收到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资金,按《企业会计准则》及税法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
第十五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相关原始票据及凭证,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兵团财政局对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资金申报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对材料申报中存在瞒报、弄虚作假的和获得风险补偿资金后未继续采取有效的债务追偿措施的,除追回已拨付资金外,取消其以后年度资金的申报资格,并按融资担保机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 风险补偿和降费补助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兵团再担保公司、融资担保机构经营业绩考核范围,强化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兵团再担保公司及融资担保机构要认真开展绩效自评,评价结果及时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师市财政局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师市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财政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兵团再担保公司要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和兵团要求,降低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兵团财政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