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有奖发票”推广工作方案》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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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文件国家税务总局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阿地财规〔2022〕2 号

关于印发《阿克苏地区“有奖发票”推广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财政局、税务局:

《阿克苏地区“有奖发票”推广工作方案》经2022 年地委财经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阿克苏地区“有奖发票”推广工作方案》(此页无正文)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阿克苏地区税务局

2022 年4 月29 日附件

阿克苏地区“有奖发票”推广工作方案

为全面推进“互联网+”税收征管新模式,进一步繁荣消费市场、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活力,充分发挥消费者对经济增长的基础作用。现结合地区“互联网+有奖发票”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有奖发票适用范围

(一)有奖发票摇奖范围

在阿克苏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建筑装饰、装修和其他建筑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五大行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向消费者依法开具,并经过验证,开票金额在 200 元以上(含 200 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包含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可以参与摇奖。

不能参加摇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1 ) 2020 年 5 月 1日前开具的普通发票;( 2 )负数普通发票(红字发票);( 3 )代开的普通发票;( 4 ) 2008 版增值税普通发票(五联无金额限制版);( 5 )票面有 “ 收购 ” 字样的普通发票;( 6 )开奖时已作废的普通发票;( 7 )自发票开具 30 日内未参与开奖的普通发票;( 8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的发票;( 9 )未加盖发票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与发票开具单位不符的发票;( 10 )票面破损、涂改、污染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的发票。

地区税务局对不能参加摇奖的发票种类做出解释。

(二)有奖发票摇奖要求

一次摇奖参与人员为自然人消费者,已经参与过一次摇奖的发票不能再次参与一次摇奖;二次摇奖仅限已参与一次摇奖的自然人消费者。二次摇奖兑奖人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实名发票。

二、有奖发票参与规则

(一)摇奖、兑奖规则

一次摇奖,消费者关注 “ 阿克苏税务有奖发票 ” 微信公众号,进入发票摇奖页面,点击发票摇奖,扫描发票左上角的二维码采集信息(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日期、金额)、兑奖,中奖金额通过微信钱包实时到账。一个微信号每日有 3次参与摇奖资格,消费者自开票成功 30 日内(含节假日)参与摇奖。若系统提示开票方发票数据未上传,待 72 小时内发票数据上传后再参与摇奖。二次摇奖消费者需持发票到当地税务机关进行查询兑付,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奖金设置规则

一次摇奖设 200 元、 100 元、 50 元、 10 元、 5 元 5 档奖项。中奖率 100% ,分别为: 200 元中奖率 0.1% 、 100 元中奖率 0.3% 、 50 元中奖率 0.6% 、 10 元中奖率 14% 、 5 元中奖率 85% 。二次摇奖设 10000 元、 5000 元、 2000 元、 1000 元、 500 元共 5 档,每半年开奖一次,各奖项中奖名额设置和开奖时间由地区财政局与地区税务局根据一次兑奖的发票量确定,并将中奖结果公开发布。

(三)流程图

三、发票管理

(一) 消费者取得的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应妥善保管。

(二) 消费者发现拒开发票、假发票或倒卖发票等违法行为的,可拨打税务机关举报电话( 12366 )或所属税务机关有奖发票举报专线进行举报,税务机关设专人值守并按时处理相关举报,依法进行处罚。

(三) 税务机关定期对兑奖发票信息进行核对分析,对重号票、中奖集中度高等情况进行监控,对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四、资金管理

(一)兑奖资金来源

地区财政局先行垫付奖池资金,后由各县(市、园区)财政局按上一年兑奖金额占比筹集资金,上划地区财政局,地区财政局统一汇集分批拨付至奖池资金账户。

(二)兑奖资金安全管理

为确保资金安全,阿克苏地区税务局与软件运维服务商签订兑奖资金监管协议,并按计划做好奖池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单独建立帐册、独立核算,奖池资金专户只能用于兑奖资金往来。

(三)系统运行保障

阿克苏地区税务局负责软件运行维护的日常监管;软件运维服务商负责软件安全稳定运行和满足地区财税部门数据需求, 24 个小时内完成软件和硬件故障处理,保障系统正常运行,保证软件正常使用。地区财政局将软件运行维护费纳入预算管理。

五、宣传推广

充分利用各种宣传载体,争取和引导广大群众的积极配合和热情参与,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一) 在商业区、居民小区和人流密集区利用广告大屏播放有奖发票公益广告、 “ 一次摇奖 ” 和 “ 二次摇奖 ” 中奖情况以及张贴宣传标志(语)等。

(二) 税务机关定期检查商户在店内收款处张贴“互联网 + 有奖发票”宣传标志(语)及兑奖流程情况,对商户未按要求张贴设置宣传标志(语)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罚,保障消费者知情权。

(三) 各县(市)财政对宣传推广经费给予保障,同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扎实推进“互联网 + 有奖发票”宣传推广工作。

六、附则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阿克苏地区税务局、阿克苏地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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