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提高阿克苏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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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文件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地民发〔2022〕5 号

关于提高阿克苏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提升各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水平,切实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线,让各族困难群众更多更好的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和社会氛围,以实际行动迎接党的二十大胜利召开。按照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提高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新民发〔2022〕40 号)文件要求,经地区民政局、财政局研究决定提高地区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地区城市低保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56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16 元/月。地区农村低保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4600 元/年提高至不低于5290 元/年。

(二)最低生活保障平均补助水平

地区城市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420 元/月提高到462元/月。地区农村低保平均补助水平从目前的296元/月提高到340元/月。

(三)分类施保保障水平

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35 元/月。最低生活保障“四类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补助水平在救助对象实际补助水平的基础上再提高58 元/月。实行分档发放的县市的分类施保,执行当地有关规定。

二、提高特困人员和孤儿救助保障标准

(一)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提高地区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社会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集中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和分散供养人员供养标准。城市集中、分散供养和农村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统一从目前的不低于9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035 元/月;农村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6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690 元/月。

(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提高地区孤儿(包括受艾滋病病毒影响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福利机构集中收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4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610 元/月,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指导标准从目前的不低于1000 元/月提高至不低于1150 元/月。

三、执行时间

此次提高地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保障标准从2022 年1月1 日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是 各县(市)要充分认识提高地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生活保障标准的重要性,加强领导,严格按照文件要求落实提高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同时,各县(市)将提标落实情况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地区民政局备案。

二是 各县(市)要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特困和孤儿相关政策,按照城乡低保、特困和孤儿工作程序和认定标准严把入口关,加强动态管理,做好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救助水平的测算、审批等工作。

三是 各县(市)要根据自治区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配套比例,及时足额落实好配套资金,有效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同时要统筹用好中央、自治区和本级困难群众救助资金,提前制定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专项支出计划,并及时兑现到位,确保各类补助准确足额发放到救助对象手中。加强对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的监管,管好、用好困难群众救助资金,确保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不挪作他用。

四是 各县(市)务必于2022 年5 月1 日前完成提标工作,并将提高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和孤儿标准落实情况分别报送地区民政局、地区财政局。

民政局联系人:贾帅 联系电话:2283181

财政局联系人:龚璇 联系电话:2137907

阿克苏地区民政局 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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