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墨玉县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实施方案》的通知
墨政办规〔2022〕4 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政府所属有关部门:
《墨玉县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实施方案》已经墨玉县第十八届人民政府第22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 年4 月6 日
墨玉县调整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
实施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8 号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 号)等文件精神,按照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定调价工作程序,对我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进行调整,现将墨玉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价格调整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自治区工程建设标准<住宅物业服务标准>》(J12375—2020 )文件要求,物业服务质量等级由低到高(从一级到四级)分四个等级,结合墨玉县实际情况,普通住宅服务收费标准按照服务质量划分为四个等级:
墨玉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
一是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并征得90%以上居民同意,报住建局、发改委、市监局共同备案后,以合同方式协商确定物业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二是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物业主管部门评定等级,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调价备案后方可执行新标准,体现物业服务“质价相符”原则,未评定等级并备案的企业按照现物业服务最低价格多层0.3 元/㎡ 、高层1 元/ ㎡ 执行。
二、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和停放服务费标准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业服务管理办法》(新发改规〔2020〕8 号)规定,服务企业只能向业主收取车位租赁费、场地占用费、停车服务费中的一种,不得重复收费。
1.场地占用费。地面停车场按1 元/辆·天收取,地下停车场按2 元/辆·天收取,场地占用费归全体业主所有,收取的费用单独建帐、单独核算,经由业主大会或80%业主同意进行支出,并向全体业主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实际收入和支出情况,接收业主或业主大会的监督。物业企业可从场地占用费收入中收取不超过30%的服务报酬。临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按2 元/小时·辆收取,机动车停放30 分钟以内免收停车服务费;超过30分钟不足1 小时的按1 小时计算。实行昼夜24 小时最高限额管理,全天最高不超过30 元。场地占用费标准,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未征得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同意以及无法进行监管的小区,不得收取场地占用费。
2.停车服务费。停车服务费指购买车库、车位产权(或拥有长期使用权)的业主缴纳的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相关共用设施设备运行,共用部位保洁、秩序维护等服务产生的费用,即:地面停车服务费0.3 元/辆·天,地下停车服务费0.6 元/辆·天。各小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
3.车位租赁费:车位租赁费指物业使用人租赁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权的或批量(3 个及3 个以上车位)拥有权的车库、车位所缴纳的费用。车位租赁费6 元/辆·天。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下浮。因管理产生的相应费用,由车位权属人自行与服务企业协商,不得再向业主收费。
普通住宅小区停车占道费和停放服务费标准
三、相关说明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物业服务区域内醒目位置公示;收费备案批复、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收费依据、12358 价格举报电话,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觉接受业主监督,不得向业主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本方案自2022 年5 月6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5 月5日,由墨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