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 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效益,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2]1 号)、《关于印发<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和<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应急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21]49 号)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指自治州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补助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以及应急成品粮油(以下简称“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储备保管轮换费用以及相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自治州级储备粮油监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州分行、自治州级地方储备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第四条 州财政局按照自治州级地方储备粮油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补贴等,并对自治州级储备粮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州粮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企业储备计划、轮换计划,会同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财政局提出保管、轮换费拨付计划,并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州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落实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承储企业按期据实申报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利息补贴。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库存成本,由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州财政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州分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暂为:
(一)自治州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吨100 元;自治州级地方储备油保管费用每年每吨400 元。
(二)自治州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每次每吨100 元;自治州级地方储备油轮换费用每次每吨200 元。
(三)自治州级储备成品油保管费每年每吨400 元,轮换费用每次每吨200 元;成品大米保管和轮换费用每年每吨(包干)200 元。
第七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依据自治州级储备粮油核定储备计划、实际轮换量(轮入和轮出)和补贴标准计算。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轮换成本不变,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轮换架空期最长为4 个月,按轮换批次分别计算轮换期,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部分不计算保管费用补贴。如遇特殊情况,经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批准延期轮入的,可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保管费用补贴一般按季度拨付,轮换费用补贴方式采取年度申报,次年清算制度。费用补贴由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补贴核算。
第十条 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利息据实补贴,按照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储备规模和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由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州财政局审核后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一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州分行根据承储企业销售货款回笼情况,按照购贷销还原则,及时足额收回贷款,并依据承储企业申请及时发放储备粮油轮入贷款。
第四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自治州财政局会同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要按规定加强自治州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三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州分行按规定加强自治州级储备粮油信贷资金监管,严格库贷挂钩,对自治州地方储备粮油贷款利息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承担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责任。自治州财政局、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对自治州级储备粮油利息费用补贴开展绩效评价,加强财务执行情况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发现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告自治州人民政府。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对自治州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资金管理及安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粮食、发改、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州财政局、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伊犁分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