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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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 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 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4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自然资源局,各地州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 号),结合自治区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工作实际,现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2022 年3 月28 日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 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印发〈重点生态保护修复治理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资环〔2021〕100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统筹整合各类专项资金以及现有资金渠道安排,专项用于实施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以下简称重大工程)的资金。

第三条 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根据客观因素和绩效因素,公平、合理、规范分配资金,体现公平与效率。

(二)突出重点,系统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沙系统保护修复要求,集中资金支持重点领域、重点项目,向工作成效突出的地区倾斜,同时兼顾系统治理要求。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建立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绩效考评制度,实行以结果为导向的分配管理机制。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审核保护修复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并下达资金预算,指导地区加强资金管理等工作。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等部门负责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实施项目,开展日常督导,指导地区做好项目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配合自治区财政厅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项目实行地(州、市)人民政府区域总负责制,县(市)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

第六条 地(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已经纳入实施方案的项目,根据本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需要,组织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申请保护修复资金。

第七条 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根据县(市)申请,按照县(市)项目投资总额、年度项目计划、项目前期准备情况以及上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分配保护修复资金。保护修复资金重点向每年绩效好、项目推进快、建设成效显著的县(市)倾斜。

第八条 工程实施过程中,因实施环境和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应按照工程目标不降低原则调整实施方案,由地(州、市)人民政府上报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研究同意后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备案。

第九条 保护修复资金支持工程项目形成的各类设施,由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承担管护责任,负责运行管理和维护。

第十条 保护修复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 保护修复资金支出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结转和结余资金按照有关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保护修复资金安排应当按照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展保护修复资金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绩效评价主要内容为工程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包括生态环境治理改善情况、生态保护修复资金管理情况等,以及工程所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第十五条 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对保护修复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稽核,对工程项目进度慢,没有达到目标任务的,采取通报、适当扣回保护修复资金等措施,突出奖优罚劣;对存在问题的工程采取暂停支持等措施,并要求限期整改。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审批、项目安排等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然资源厅和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 年5 月1 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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