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奇台县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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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台县城市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三同时”

管理办法

奇政办规〔2022〕3 号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节约用水管理, 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水设施,是指县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所采用的节水工艺、器具、设备、计量设施、水重复利用和循环利用设施、再生水利用设施、雨水收集利用设施以及其他非常规水资源利用设施等。

笫三条 城市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应当拟定节水措施方案, 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以下简称节水设施三同时)。

第四条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水利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中心城区节水设施 “三同时 ” 的监督管理工作。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全面具体负责中心城区节水设施 “三同时 ” 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节水设施种类:

(一)生活用水器具;

(二)生产工艺回用系统;

(三)各类用水设备循环回用系统;

(四)再生水回用系统;

(五)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六)自来水计量器具及管材。

第六条 节水设施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建设行业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标准(CJ/T 164-2014)》等有关规定执行。

笫七条 年设计用水量在3 万立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年设计用水量超过3 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节水措施方案进行评估,出具节水评估报告。已独立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的建设项目,不需要另行编制节水评估报告。

第八条 节水措施方案包括水源条件、 水耗状况与对比分析、 节水措施、节水效果,以及节水设施设计采用的节水工艺、技术特点、方案比较分析等内容。工业类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单位产品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废水利用量占排放水量的比例等必要的用水参数。

节水评估报告包括建设项目用水量是否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规范、是否达到国家和地方用水定额、是否采用国家和地方规定的节水新技术和新工艺、是否使用禁止或淘汰的落后用水设施、评估结论及改进建议等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要制定节水措施方案和节水评估报告。建设单位应将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行业主管部门。

笫十条 设计单位在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本时,应当按照节水措施方案、节水评估报告以及国家和地方的节水标准和规范进行节水设施设计,并有独立的“ 节水设施设计” 篇章。

笫十一条 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对建设项目进行规划方案审查时,应同时征求奇台县全面推进节水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意见。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在审查建设项目施工图对,应当依法对建设项目节水设施相关内容进行审查。

笫十二条 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时,应当优先采用先进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采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节水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或联合查验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水利局对节水设施签署验收意见。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同时向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水利局提交节水设施有关的施工图、竣工图、供排水管网图、节水设施分布图、计量网络图等材料。对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城建档案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笫十五条 建设项目节水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加强维护管理,保持正常运行,业主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节水设施的管规制度和工作规程,不得擅自停止使用已建成的节水设施。

笫十六条 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水设施或节水设施验收不合格的,由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水利局令其限期整改,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奇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奇台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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