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
支持实体经济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 2022 〕 10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3 ”企业集团:
《十二师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的暂行办法》已经师党委常委会 2022 年第 4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2 年 2 月 9 日
十二师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
实体经济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十二师经济高质量发展,引导激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深化与十二师的合作,加强对十二师辖区实体经济的支持,共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为了进一步健全和深化十二师银政企合作机制,以十二师金融资源的再分配,引导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十二师重点企业的支持,进一步推进产业链构建、优化产业结构。
第三条 本办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鼓励引导坚持以突出重点、靶向指引、及时有效和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
第二章 信贷支持范围
第四条 鼓励引导与十二师合作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推动十二师产业特色化、集群化、高端化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企业提供金融支持,重点包括:
1. 在十二师重点发展的产业链中,起到延链、强链、补链作用的关键企业;
2. 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带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龙头企业;
3. 对实现“工业强师”战略,进行技术创新、补齐制造业短板的示范性企业;
4. 在十二师经济总量中占有重要份额、承担重要社会责任的企业。
第五条 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范围内企业提供以下支持:
1. 与企业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管理、规划经营计划、测算现金流量、调整资产负债结构,指导企业增信,对企业提供整体授信额度,并保障企业发展的合理信贷需求;
2. 参与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帮助设计项目整体筹资平衡方案,规划融资路径,支持企业实现项目筹资计划;
3. 对通过招商引资途径新设立的企业,提供整体金融服务方案,指导企业开展信用建设,对企业提供首贷;
4. 积极支持十二师产业发展部署,帮助解决产业发展中的产金融合问题;
5. 及时响应十二师党委对重大风险防范处置的安排,解决融资急、难问题。对困难企业提供无还本续贷,借助业内金融工具支持保证企业资金链安全。
第三章 信贷支持评价
第六条 十二师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向支持范围内企业提供的信贷支持成果每半年进行一次量化评价,主要包括:
1. 贷款增量。 35 分。贷款增量评价得分 = 某银行期间内向企业发放贷款额 ÷ 期间内参与评价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总额 ×35 。
2. 贷款利率。 35 分。按期间内向企业发放贷款平均利率较基准利率(LPR)增幅计分。在 30 分的基础上,较LPR 每增加 10%减 5 分,超过 40% 不得分;平均贷款利率低于LPR,加 5 分。贷款平均利率=年化利息总额÷贷款总额。
3. 贷款期限。 30 分。贷款期限得分=∑(某银行向企业发放单笔贷款金额×期限权重比例)÷某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总额×30 。期限权重比例分别为: 1 年期及以内 10% 、 2 年期 20% 、 3年期 30% 、 4 年期及以上 40% 。
第七条 在评价期间内,积极响应师党委的工作安排,对十二师产业发展重要节点提供关键性支持,或在缓解重点企业资金困难提供关键性支持的,经会商后视情况一次性加 1 至 5 分。在十二师辖区内新设立分支机构的,每新增 1 个二级分行、一级支行和二级支行(含升级),分别一次性加 5 分、 3 分和 1 分。作为十二师辖区税源正常纳税的,年纳税额达到 5000 万的加 5 分;年纳税额 1000 万元以上、 5000 万元以下的加 3 分; 1000 万元以下的加 1 分,不定期纳税的不加分。
第四章 信贷支持激励
第八条 十二师在不违反政策法规的前提下,对量化评价结果排位前 5 名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相应的激励,主要包括:
1. 存款存放激励。 将一定比例的师本级财政存款作为激励资源进行存放分配;协调引导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将没有限定的货币资金用于激励资源进行存放分配。
2. 单位银行账户开立激励。 将师本级财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银行账户的开立作为激励资源进行分配。
3. 个人结算账户开立激励。 在办理工资结算个人账户、社会保障待遇结算个人账户、公务卡消费信用账户等相关账户时,优先安排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承办。
4. 银政合作激励。 代理国库集中收付业务、基金归集和代发、单位职业年金托管等业务,在具备相关业务准入资格的前提下,优先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开放。
5. 其他激励。 在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情况下,遇其他金融资源分配及合作的,优先考虑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章 组织保障
第九条 师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核实十二师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支持情况,建立金融支持落实情况工作台账。
第十条 师金融工作部门负责定期开展信贷支持评价,定期向师党委、师报告金融支持评价结果和建议激励方案。银行业金融机构激励方案审议通过后,协调财政和相关部门、企业予以落实到位。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师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