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市政办规〔2022〕8 号
关于印发《伊宁市深化养老服务体系与基层 医疗卫生体系衔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边合区管委会、南岸新镇筹备组,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筹备组),各委、办、局:
《伊宁市深化养老服务体系与基层医疗卫生体系衔接的实施意见》经伊宁市第十八届人民政府 2022 年第 1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2022 年 5 月 25 日
关于深化伊宁市养老服务体系与基层
医疗卫生体系衔接的意见
全面推进养老服务体系与基层医疗卫生体系衔接,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也是实现全市广大老年人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必要条件。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20】6号),科学合理统筹养老和卫健两方面资源,更好的满足广大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和发展养老服务产业”要求,以满足全市广大老年人日益增长的养老护理服务需求为目标,创新运作模式、完善配套政策、加大财政投入、统筹各方面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与医疗卫生资源的无缝对接,努力缓解医养床位紧张的压力,让全市广大老年人能够及时享受到高效便捷的医疗服务,实现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目标任务
到2023 年,实现养老、医疗资源的充分融合,在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都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护理性床位占养老床位总数达40%以上;到2025 年,实现养老和医疗康复资源共享,服务便捷,各类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医疗服务功能更加完善,与医疗机构合作更加紧密,医养融合模式更加成熟,医疗护理水平逐步提高,护理型机构床位数占养老床位总数达到60%以上。
三、具体措施
(一)积极推进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卫生设施和开展医疗服务。 床位数在100 张以内的养老机构,应就近与医疗服务机签定订合作协议,通过医生定期上门服务,建立应急通道,随时提供诊疗服务,有条件的可设立医务室,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床位数100-200 张的养老服务机构,应结合自身需求,在院内设立卫生室、医疗室等服务设施,配备必要的非处方药、医疗器械、康复器具等,并聘请具有职业资格的医师、护士提供基本的医疗、护理服务;床位数在200 张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置相应的医疗机构或与临近的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服务。各级卫生部门应对养老机构设立卫生室、医务室、诊所和护理院给予大力支持,积极提供便利;符合条件的。卫健部门要为其办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保主管部门对上述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老人参加的城乡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结算。
(二)大力扶持和发展护理院和护理型养老机构建设。 要按照从实际出发,注重实用,可行且可持续的原则,对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护理院,提高建设补贴,从2022年6 月30 日起,对符合条件的以自建产权用房举办的新建养老机构,每年每张护理型床位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市级财政再给予不低于500 元的一次性运营补助。放开定价机制,充分发挥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在护理院从业的医护人员应纳入卫健部门统一管理,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先评优等方面,与公办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
(三)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服务。 街道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结合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建立老年人健康管理服务制度,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加强老年人健康指标检测和信息管理;每年为65 岁以上老年人提供1 次健康管理服务,开展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健康教育指导;要转变服务模式,与有意向的老年人家庭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为行动不变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探索开设家庭病床,方便老年人就医。强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医疗康复功能,为小型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和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医疗康复服务。
(四)全面推行康复服务。 各类养老机构都要配备康复设备,全面开展康复服务。床位数在200 张以下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区,200 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康复中心,配备专业康复人员或引入专业的康复机构,开展专业化的康复服务。逐步探索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助器具,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提供资助。到2025 年,有条件的城区社区和有条件的农村社区要设立适合老年人的康复场所。
(五)完善基本医疗保险保障。 对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诊所、卫生室、医务室)以及举办的护理院、康复院等,符合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的,要纳入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与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障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力和义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政策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报销结算。
(六)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卫健、民政、医保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调研,结合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立落实工作的推进,做好与医保政策的有效衔接,发挥医保基金效益,缓解失能老人护理费用支出压力,形成个人、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承担的合力,增强失能老人护理消费能力。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部门要全面落实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任务,优化配置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全力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市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健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形成协调有力的推进机制。
(二)强化分工协作。 民政、卫健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的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实现养老服务资源和医疗卫生资源的有效衔接,全面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加强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护理院)建设的资金扶持力度;卫健、医保部门要为养老机构申请设立医疗机构和申请医保定点提供便捷服务,优先受理、优先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范围。
(三)重视人才培养。 民政、人社和卫健部门要加大养老专业服务人才的培训力度,加强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中专业医生、执业护士、管理人员和养老护理员的培训,不断强化医养融合发展的人才保障。鼓励医疗机构内优秀的执业医师和执业护士到养老机构中轮岗服务。鼓励大中专院校和护士专科学校毕业生到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从事养老服务工作。
(四)落实督促检查。 市民政、卫健部门在对养老机构和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进行指导基础上,要不定期地进行抽查,及时发现、整改为老人提供诊疗服务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服务质量。针对提供医养融合服务的养老机构运营状况,要积极开展跟踪分析,对推进情况进行总结,提出完善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