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 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财规〔2022〕1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办法
自治区财政厅
2022 年1 月18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管理,严格规范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合理使用补贴资金,充分发挥补贴资金的作用,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完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根据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相关规定,结合自治区级储备粮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治区级储备粮油财政补贴资金,指自治区财政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专项用于补助自治区级储备粮油以及应急成品粮油(以下简称“自治区储备粮”)储备保管轮换发生各项合理费用开支以及相应银行贷款利息支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负责自治区级储备粮监管的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自治区级地方储备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 )。
第四条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计划足额拨付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动用价差补贴等,并对自治区级地方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承储企业储备计划、轮换计划,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保管、轮换费拨付建议。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信贷政策,落实自治区级储备粮信贷资金,实施信贷监管,并按期据实申报自治区级储备粮利息补贴。
第五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库存成本,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库存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不得随意调整。
第六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轮换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超支不补、节余留用,补贴标准暂为:
(一)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每年每吨100 元;自治区级地方储备油保管费用每年每吨400 元。
(二)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费用每年每吨100 元;自治区级地方储备油轮换费用每年每吨200 元。
(三)自治区级地方储备成品食用油保管和轮换费用补贴每年每吨500 元。
第七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与轮换费用补贴以自治区级储备粮核定储备计划、实际轮换量(轮入和轮出)和补贴标准计算补贴。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采取成本不变、实物兑换的方式进行,轮换盈亏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八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最长为4 个月,按轮换批次分别计算轮换期,超过规定轮换架空期部分不计算保管费用补贴。如遇特殊情况,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延期轮入的,可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
第九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一般按季度拨付,轮换费用补贴按年度申报拨付,也可采取预拨清算制度。费用补贴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级次,直接拨付承储企业。承储企业按有关财务规定进行补贴核算。
第十条 自治区级储备粮利息据实补贴,按照自治区级储备粮实物月末实际库存值和国家规定的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按季预拨、年终清算,由自治区财政厅按预算级次,直接拨付承储企业。
第十二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收回没有储备实物库存对应的贷款,并及时发放储备粮油轮入贷款。储备粮轮换架空期无实物库存对应的贷款发生的利息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承担。
第十三条 自治区财政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规定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财政补贴资金的监管。结合工作实际,适时组织开展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改进,督促指导承储企业规范使用财政补贴资金。
第十四条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及其支行要按规定加强自治区级储备粮信贷资金监管,严格库贷挂钩,对自治区地方储备粮贷款利息申报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承担财政补贴资金绩效评价的主体责 任。自治区财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组织对自治区级储备粮 油利息费用补贴开展绩效评价。各地财政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 加强财务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做好财政补贴资金绩效 评价工作,发现资金违规使用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程序及时报 告财政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对自治区级储备粮油数量、质量、资金管理及安全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使用负责,依法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
第十八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骗取、挤占、截留、挪用财政补贴资金,违法违规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新疆分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