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征缴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1〕49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铁门关、图木舒克、可克达拉、双河、五家渠、胡杨河、石河子、北屯、昆玉税务局:
根据《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兵财税〔 2021 〕 11 号),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胡杨河市、石河子市、北屯市、昆玉市 10 个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 “ 两项非税收入 ” )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两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规定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为做好划转征收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两项非税收入欠费征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述 10 个市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两项非税收入仍由所属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缴。
二、核查清理
上述 10 个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尚未征缴入库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或其他收入,清理相关费源信息进行核查,做好与税务部门交接的准备工作。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将往年和今后形成的,超过合同、协议约定缴纳期限的两项非税收入欠缴及追缴情况,以每月末为时间节点,形成清单台账。
三、交接资料
上述 10 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核查清理出的欠费信息填写《兵团 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详见附件 1 ),一式三份,用于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传递费源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上述 10 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将核查后形成的欠费台账等交接材料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并办理交接手续。不涉及历史欠费的市,需向同级税务部门书面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前,可以补充交接一次。
(二)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需填写《师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详见附件 2 ),并于每月末向兵团自然资源局更新报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数据移交前,要按照 “ 先清理、后移交 ” 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 “ 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 ” 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填写费源信息表并办理交接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五)欠费补缴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与税务部门对补缴情况进行逐笔核实,经双方共同确认后销号,分项目装订成册。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交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征缴工作平稳顺利。附件: 1. 兵团 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
2. 师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附件1
兵团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附件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