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征缴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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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征缴的通知

兵自然资发〔2021〕49 号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阿拉尔、铁门关、图木舒克、可克达拉、双河、五家渠、胡杨河、石河子、北屯、昆玉税务局:

根据《关于做好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征管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兵财税〔 2021 〕 11 号), 2022 年 1 月 1 日起,阿拉尔市、铁门关市、图木舒克市、可克达拉市、双河市、五家渠市、胡杨河市、石河子市、北屯市、昆玉市 10 个市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以下简称 “ 两项非税收入 ” )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兵团本级、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的两项非税收入仍按现行规定由各级自然资源部门负责。为做好划转征收工作,并进一步加强两项非税收入欠费征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上述 10 个市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和今后形成的应缴未缴收入以及按规定分期缴纳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各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应当配合做好相关信息传递和材料交接工作。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两项非税收入仍由所属师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征缴。

二、核查清理

上述 10 个市的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 2022 年 1 月 1 日前签订的合同、协议等,存在尚未征缴入库的成交价款、补缴价款或其他收入,清理相关费源信息进行核查,做好与税务部门交接的准备工作。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将往年和今后形成的,超过合同、协议约定缴纳期限的两项非税收入欠缴及追缴情况,以每月末为时间节点,形成清单台账。

三、交接资料

上述 10 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核查清理出的欠费信息填写《兵团 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详见附件 1 ),一式三份,用于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传递费源信息。

四、工作要求

(一)上述 10 个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需将核查后形成的欠费台账等交接材料于 2022 年 1 月 1 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传递并办理交接手续。不涉及历史欠费的市,需向同级税务部门书面告知。需要补充完善的,在 2022 年 4 月 1 日前,可以补充交接一次。

(二)上述 10 个市辖区外团场以及九师、十一师、十二师、十三师需填写《师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详见附件 2 ),并于每月末向兵团自然资源局更新报送。

(三)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在数据移交前,要按照 “ 先清理、后移交 ” 的原则,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 “ 成熟一个、清理一个、移交一个 ” 的原则,根据处理结果及补签的合同、协议等填写费源信息表并办理交接后,由税务部门征缴。

(五)欠费补缴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与税务部门对补缴情况进行逐笔核实,经双方共同确认后销号,分项目装订成册。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税务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责分工,强化协同配合,及时研究解决交接过程中的问题,确保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征缴工作平稳顺利。附件: 1. 兵团 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

2. 师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国家税务总局自然资源局 财政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2021 年 12 月 31 日附件1

兵团XX 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欠费台账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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