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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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新自然资规〔2022〕1 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各地、州、市自然资源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7〕29 号)和《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 号)要求,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

法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生态环境厅

2021 年12 月30 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山地质环境

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规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提取、使用和管理,保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区行政范围内依法开采矿产资源的矿山企业。

第三条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而提取的基金。

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预计弃置费用,计入相关资产的入账成本,在预计开采年限内按照产量比例等方法摊销,并计入生产成本。

第四条 基金管理遵循“企业所有、政府监管、确保需求、专款专用”原则。

第二章 基金提取

第五条 矿山企业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内在银行现有对公专用账户里,单独设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基金科目,反映基金的提取和使用情况。从本办法施行当月起按规定提取基金,不再单独缴存土地复垦费,统一纳入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应将已退还的保证金转存为基金,欠缴、缓缴的保证金应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中估算费用提取足额基金,用于已产生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治理。

第六条 矿山企业每月末应按照开采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销售收入等综合提取基金。

直接销售原矿的:月提取基金数额=原矿月销售收入×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

非直接销售原矿的:月提取基金数额=深加工产品月销售收入×70%×矿种系数×开采方式系数。

矿种系数依据开采矿种、对矿山地质环境破坏影响等因素来综合确定;开采系数依据开采方式、开采矿种以及开采活动对矿区内地质环境影响等因素来综合确定。

第七条 矿山企业应在闭坑的前一年提取足额基金用于矿山范围内尚未实施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及管护工程等。

第八条 同一矿山,开采方式采用露天开采和地下开采并存的或同时开采两种以上矿产资源且平面空间位置不重叠的采取“就高”原则,在总销售收入的基础上按照影响系数高的提取基金。

第九条 矿山企业年度提取的基金累计不足于本年度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费用的,应以本年度实际所需费用进行补提。

第十条 基金提取后应及时用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不得挤占和挪用。矿山企业按《方案》要求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后,结余资金可结转至下年度使用。

结余资金累计超出《方案》中估算总费用的,矿山企业可向具有相应采矿权审批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暂不计提基金,不足《方案》中估算总费用时,应继续计提基金。

第十一条 矿种系数和开采系数由自治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重新发布。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十二条 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方案》中明确的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

矿山企业根据其《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和进度安排等编制年度实施方案并明确基金的使用计划,严格落实矿山地质环境保护、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等措施。

第十三条 基金提取使用的会计核算,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变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范围、开采规模等影响基金提取金额计算的,应当重新计算提取基金。

第十五条 申请采矿权转让的,矿山企业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权利和义务、计提基金随之一同转让,受让人承接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主体责任,同时继续按照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基金。

第十六条 矿山关闭前,矿山企业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工程,并及时申请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由矿山企业对基金进行清算,基金如有结余,按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账务、税收处理。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治理恢复的责任和义务不因采矿权的灭失而免除。矿山企业因违法被吊销生产经营资质或者因其他原因被终止采矿行为的,应当履行其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所需资金从矿山企业已提取的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由矿山企业补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采矿权人应于每年3 月前将上一年度基金的设立、提取、使用及《方案》执行等情况录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检查过程作详细记录并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档案。

第二十条 对于不按本办法提取、使用基金或不按要求公示基金提取、使用情况的,以及未按照《方案》开展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的,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系统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受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许可证延续、变更、注销,并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查处。

第二十一条 矿山企业拒不履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可就其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公益诉讼赔偿金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方案》要求进行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

附 件

基金提取系数

一、矿种系数

基金计提的矿种系数见表1。

二、开采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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