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子区民宿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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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山子区民宿管理实施意见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民宿规范管理,保障消费者和经营机构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民宿,是指通过互联网电商平台发布房源、接受预定,按日或者按小时提供住宿服务的普通居民住宅、普通公寓等城乡居民住房以及依法依规可供住宿的其他场所。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属地统筹、部门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放宽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民宿不得开办入境业务。

第二章 开办条件

第四条 民宿经营者应当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民宿经营机构应当为具有经营资质的个体工商户或企业。

第五条 开展民宿经营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具备必要的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食品安全应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规定要求。

第六条 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民宿经营者整合房源成立机构,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积极打造“统一标识、统一宣传、统一推介”的民宿品牌形象。

第七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具有合法的注册地址或门面,并在经营范围中注明民宿服务方面内容。

第八条 房屋(民宿房源)产权明确,建筑物系合法建筑,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改建的建筑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确保建筑使用安全。

第九条 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

第十条 民宿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车库和储物间。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制定规章制度,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明码标价。

第三章 申报备案

第十二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开设民宿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提交《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或者《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

(二)公司提交公司章程,股东决定或股东会决议,股东、发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个体工商户提交经营者的身份证明。

(三)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要求提供住所使用证明资料。

(四)营业执照办理完成后,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区公安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民宿公司的注册登记。

民宿经营发生产权、经营权、经营范围变更或决定注销的,民宿经营机构应当及时办理信息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兼营食品及餐饮的,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保证食品安全;餐饮服务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

第四章 经营规范

第十五条 民宿经营机构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承担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可能危及房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事宜,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住客做出说明或者警示。

第十六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治安管理基本要求:

(一)配备必要的防盗、监控等治安防范设施,客房的门、窗需符合防盗、防坠落要求,并能按照公安相关要求接入治安防范信息系统。

(二)如有必要,配备专职管理人员。

(三)管理人员需按时参加行业组织的相关治安培训。

第十七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查验、如实登记并及时向区公安分局、社区警务室报送以下信息:

(一)房屋的详细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等;

(三)房屋入住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入住时间、离开时间等基本信息;

(四)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要求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八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消防安全基本要求:

(一)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

(二)配备必要的消防灭火设施。

(三)不得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等易燃易爆物品。

(四)建筑内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九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符合以下卫生管理基本要求:

(一)民宿有提供餐饮服务的,生熟食材应分开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杜绝腐败变质或过期食品。

(二)民宿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垃圾乱堆乱放现象,垃圾桶要按时清理。

(三)房间内床罩、被套平整清洁,无污迹和异味。

(四)设置与接待能力相当的电子消毒柜、保洁柜消毒设施。

(五)布草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清洗,并做好布草签收记录,以便查验。

(六)经常维护场所环境清洁及卫生,避免蚊、蝇、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卫生的病媒及孳生源。

第二十条民宿经营机构提供的民宿服务信息和广告宣传必须真实可靠,不得做虚假宣传,不得欺骗消费者。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为消费者提供民宿代订服务的,应当确保民宿信息的真实性。

第二十一条民宿经营机构应当加强网络和信息安全防护,建立健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收集的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损毁、丢失。

第二十二条 鼓励民宿经营机构投保公众责任险、火灾事故险、雇佣人员人身伤害意外险等商业保险,防范经营风险。

第二十三条 民宿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统计数据。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宿管理统筹协调机制,对民宿管理进行综合协调。

第二十五条 各街道、社区、区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职责做好我区民宿日常监管工作,监督民宿经营机构合法经营,避免邻里纠纷等问题发生,发现问题及时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并协助查处。

第二十六条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住房和建设局、区卫健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消防救援大队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参照住宿业规范标准进行监管,民宿设在居民区的参照居民楼消防规范标准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鼓励成立民宿行业协会,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和行业服务作用。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不符合建筑安全、治安、消防等相关要求以及无证经营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意见由区人民政府公布,自 年月日起试行,有效期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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