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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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

有关工作的通知

兵民政发〔 2021 〕 25 号

各师市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 :

为推动兵团民政局、公安局、财政局等 12 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兵民发 〔 2020 〕 20号)落实,确保符合条件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应保尽保,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保障对象范围

根据工作实际,在兵民发 〔 2020 〕 20 号文件规定情形的基础上补充增加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两种情形。据此,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形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的情形是指外籍人员与内地居民生育子女后被依法遣送(驱逐)出境且未履行抚养义务;其他情形按照兵民发 〔 2020 〕 20 号文件进行界定。

二、精准认定失联情形

儿童监护人、受监护人委托的近亲属或儿童所在连队管委会、社区居委会可向儿童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报警,申请查找失联父母。公安部门受理后,应当加大对失联父母的查找力度,对登记受理超过 6 个月仍下落不明的,出具《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附件 1 ),并通过信息共享等途径,向团场(街道)民政部门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对因不具备查询条件导致公安部门难以接警处置查找的,可采取 “ 个人承诺 + 邻里证明 + 连队(社区)证实 + 团场(街道)查验+ 师市民政部门确认 ” 的方式,形成《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附件 2 )进行认定。

对上述方式仍无法认定的其他复杂情形,可采取 “ 一事一议 ”的方式,由连队管委会、社区居委会提出方案,经团场(街道)查验后报师市儿童保护相关协调机制研究确认。

三、强化动态管理

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司法、残联等部门工作对接,开展大数据比对,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防止因信息共享不及时等原因发生儿童漏保问题。

团场(街道)儿童督导员要指导连队(社区)儿童主任,定期开展摸底排查,对符合事实无人抚养保障条件但未纳入保障的儿童,及时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已经纳入保障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连队(社区)儿童主任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掌握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变化,每月上门探访或电话沟通不少于 1 次。

团场和师市民政部门要做好信息录入和更新,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要按照 “ 认定一个,录入一个 ” 的原则,实施保障的当月将其个人及家庭信息录入 “ 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 ;对情形发生变化终止保障的,应当及时从系统进行 “ 减员 ”处理。

四、做好监护工作

加强监护指导,对父母因精神残疾等原因严重损害儿童身心健康或致使儿童处于危困状态的,应当及时进行监护干预。

加强兜底监护,对父母没有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或者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的儿童,应当由民政部门依法长期监护。

加强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建设,依法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

各师市民政局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实际,牵头完善相关保障政策,制定具体落实工作措施。

附件: 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兵团民政局 兵团公安局 兵团财政局

2021 年 11 月 15 日

附件 1

儿童失联父母查找情况回执单

编号:

(相关当事人):

我单位于 年 月 日接到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关于查找其失联父(姓名: ,身份证号: )、母(姓名: ,身份证号: )情况报案后,依据民政部、公安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 〔 2020 〕 125 号)规定及相关要求,经多方查找已满 6 个月,目前没有查找到其失联父 / 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公安机关(公章)

年 月 日此单同时抄送儿童户籍所在团场(街道),仅用于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

备注:失联人员身份信息不全的,可在相关处填 “ 不详 ” 。

附件 2

儿童父母失联情况认定表

一、个人承诺

承诺人(监护人) 身份证号

儿童姓名 身份证号

承诺人与该儿童关系 联系方式

为保障该儿童基本生活权益,办理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

活补贴,现承诺如下:该儿童生父 / 母: (身份证

号: ),自 年 月起即与该儿童家

庭失去联系,至今未履行监护抚养责任,已达 个月。

该情况属实,如有故意捏造、隐瞒事实等欺骗行为的,本人

愿承担相应责任,并退还已发放的生活费。

承诺人签字:

承诺日期: 年 月日

二、邻里证明情况

该承诺人承诺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证明人签字( 3 人以上):

三、连队、社区证实情况

经连队管委会、社区居委会走访查证,并按规定进行群

众评议,该个人承诺及邻里佐证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

意见: 。

连队(社区)(公章)

年 月 日

四、团场(街道)查验情况

经团场(街道)查验,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

见: 。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团场(街道)(公章)

年 月 日

五、师市民政局确认情况

经审核,上述情况属实。其他补充情况或意见: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师市民政局(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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