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名录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农经〔 2021 〕 195 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农业农村局,各地、州、市农业农村局:
为推进我区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经农业农村厅党组同意,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2021 年11 月1 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自治区家庭农场名录管理机制,规范家庭农场名录运行,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中农发〔2019〕16 号)和自治区党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厅等11部门《〈关于实施家庭农场培育计划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新党农领办〔2020〕5 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家庭农场名录系统(以下简称“名录系统”)是农业农村部开发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第四条 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坚持农户自愿、主动服务、应录尽录、因地制宜、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录入与退出
第五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 包括在农业农村部门备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以及符合条件 的种养大户、专业大户等规模农业经营户。
第六条 信息录入工作实行“村采集、乡核实、县录入”制度。村级负责采集本行政村内家庭农场的相关基础信息,及时掌握信息变化情况;乡(镇)负责核实村级采集的家庭农场相关基础信息,确保信息数据准确有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录入家庭农场信息数据,及时新增、修改家庭农场相关信息。
第七条 录入对象应提供名录系统要求的相应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录入名录系统的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家庭经营。 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家庭成员为主要生产经营者或劳动力,开展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从事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的,须以农业生产为前提。
(二)规模适度。
种植业:一年一熟制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100 亩及以上、一年二熟及以上地区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 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 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 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 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 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 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 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 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 只及以上。
渔业:养殖面积达到50 亩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 亩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 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 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各地、县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适度规模经营标准,县级应根据劳动用工、机械化率等实际情况,制定各类家庭农场规模经营标准上限。
(三)流转有序。 家庭农场流转获得的土地应签订规范的土地流转合同,土地经营权相对稳定。
(四) 信用良好。 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 家产业政策和禁止性规定,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不良诚信记录 。
第九条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从名录系统中注销。
(一)不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的;
(二)不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2 年以上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或连续2 年未更新信息的;
(四) 经营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的;
(五)存在其他问题,不再符合名录管理条件的。
第十条 家庭农场退出名录系统,实行“村提出、乡核实、县注销”制度。如有符合第九条退出家庭农场名录所列情形之一的,由村级提出拟退出名单及理由,经乡(镇)核实后,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注销其在名录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在门户网站集中公示。
第十一条 家庭农场名录实行动态管理,系统信息更新应于次年3 月31 日之前完成。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主动服务、及时调度,为规模农业经营户和家庭农场提供政策咨询、信息录入服务。录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业农村部门指导和管理,相关信息发生变动时,主动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更正。
第三章 名录应用
第十二条 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方可享受各级财政奖补、项目扶持、贷款担保贴息、政策性农业保险等家庭农场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申报示范家庭农场以及推介家庭农场典型案例,须从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中推荐。
第十四条 对纳入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培训、生产经营指导、宣传推介等服务,促进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第十五条 各地要依托名录系统,建立家庭农场发展情况分析评估机制,为研究家庭农场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第四章 责任机制
第十六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对本地名录系统管理情况负总责,积极引导家庭农场将信息录入名录系统,实现名录系统录入工作常态化。对录入、变更、退出等情况开展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七条 建立名录系统专人负责制度,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及乡镇、行政村应明确专人负责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保障家庭农场名录系统运行所需工作条件。家庭农场信息录入、变更、退出等工作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九条 名录系统管理工作情况作为对各地家庭农场年度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地、县 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家庭农场名录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家庭农场认定标准(试行)》(新农经〔2015〕256 号)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