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且末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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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且末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

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且政办发〔 2021 〕 35 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驻且各单位:

《且末县水利工程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且末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9 月19 日

且末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自治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水厅〔2019〕177号)、自治州水利局《关于巴州2020 年度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计划的通知》(巴水办发〔2020〕83 号)精神,健全且末县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结合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总体目标

为全面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实自治州“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按照“节约农业用水,保障工业用水,增加生态用水”目标,提高用水效率,优化用水结构,充分发挥水价杠杆调节作用,促进水资源由农业向高效益行业转移,保障且末县农业、工业、生态等用水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

《且末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适用于且末县境内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三、水价改革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受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依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供水价格。

(一)根据自治州核定的水资源总量,实现“以水定产业、以水定地、以水定城市”的发展规模。

(二)且末县各灌区地表水、地下水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核定水价。

(三)农业灌溉取用水征收水资源费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水利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区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发改农价﹝2015﹝1724号)征收。对非地下水超采区范围内农民30 年承包土地灌溉直接取用地下水的,限额以内用水免征水资源费,限额以外用水或超采区范围内的征收水资源费;对非30 年承包土地农业灌溉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的全面征收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农业生产用水的,暂免征收水资源费。

(四)水价实行分类水价核算。水价包括基础水价、综合水价、执行水价。基础水价即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价(农业终端供水水价);综合水价包含基础水价、水资源费、浮动水价、资源水价、环境水价;执行水价即县人民政府批准执行的水价。浮动水价、资源水价、环境水价暂未列入执行水价。

(五)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计价,水价实行差别化政策。按供水对象分为A 类和B 类用水,执行统一基础水价,对A 类予以保护,优先供水;对B 类供水水价执行综合水价,征收水资源费。

1. A 类用水,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农业用水,地表水与地下水执行统一水价。

2. B 类用水共分为2 类,其中:B1 类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的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以地表水为水源供应的农业灌溉用水;B2 类指农村二轮承包土地、经批准牧民定居饲草料地和计划内粮食基地以外的以地下水为水源供应的农业灌溉用水。

(六)县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岗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不计入供水成本。

四、水价核定原则

本次水价改革,以2015 年100%的水利固定资产(含完工投入使用,但未竣工验收的水利固定资产)为核算基础,核算成果为:

(一)供水完全成本:由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维修费、期间费用、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性销售费用、管理费用等构成总成本用费用扣除公益性“两项经费”,为0.1519 元/立方米。

(二)末级渠系维护费:包含农民用水者协会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和末级渠系工程维护费三部分构成,为0.0101 元/立方米。

(三)农业终端供水水价(基础水价)=供水完全成本+末级渠系维护费,即0.162 元/立方米。

五、计收标准

(一)A 类用水价格,基础水价0.162 元/立方米。2020 年执行水价,0.0974 元/立方米,逐年递增0.005 元/立方米,2021年执行0.1024 元/立方米,2022 年执行0.1074 元/立方米,2023年执行0.1124 元/立方米,2024 年执行0.1174 元/立方米,2025年执行0.1224 元/立方米。

(二)B 类用水

1. B1 类用水为综合水价,由当年A 类执行水价+水资源费0.16 元/立方米。2020 年的执行水价为0.2574 元/立方米,2021年执行0.2624 元/立方米,2022 年执行0.2674 元/立方米,2023年执行0.2724 元/立方米,2024 年执行0.2774 元/立方米,2025年执行0.2824 元/立方米。

依据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水利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州非30 年承包地农业水价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试行)》(巴水发﹝2016﹝100号)文件,B2 类用水水价执行0.5 元/立方米。

(三)计收标准说明

1. 全县实行地表水、地下水供水两水统管、统配的管理办法,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要求,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安装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使用,供电公司配合水利局做好“井电双控”管理工作,机井电费、维修费、管理费由农户承担。

2. 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A 类和B 类用水中的农业用水,在用水超出用水定额指标的,实行超定额累计加价制度,超出定额和计划用水不足50%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1.5 倍执行;超出定额和计划50%不足1 倍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2 倍执行;超出定额和计划水量1 倍以上的,超出部分按规定水价2.5 倍执行。

(四)B1 农业用水中使用再生水、上排下灌混合水、微咸水、矿井水等,按A 类水价计收水费。

(五)生态防护林暂不征收水费。

六、水费计收管理

(一)实行先缴费后供水制度,由各乡镇水管部门或用水协会征收。地下水安装IC 卡智能计量设施,按实际用水量收取水费。

各乡镇用水协会或用水单位,严格按照县人民政府分配的年度供水指标,于每年4 月1 日前按年度供水指标30%征收水费上缴水管部门;于9 月1 日前按年度供水指标90%征收水费上缴水管部门,年底按实际用水量结算水费,否则影响供水质量。

(二)水管单位在计收水费时,必须出据自治区税务部门印制的统一专用收费凭证。

(三)水费征收管理按水利行业相关规定执行。

七、水费的使用管理

(一)征收水费主要用于各级水利工程的维修费、运行管理费、人员工资、技术推广费、职业技术培训费和管理设备配套等费用。

(二)农民用水协会的末级渠系水费,由水管部门分阶段按比例从水费中返还,作为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末级渠系管理费用、配水员劳务费和末级渠系工程维修、养护费,不足部分由各乡镇村委会或农民用水者协会组织通过“一事一议”方式由村集体资金列支或筹资筹劳方式解决。末级渠系水价水费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全额用于末级渠系供水管理和维修养护,其中用于末级渠系维修养护支出应不少于60%,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或者挤占。

(三)各乡镇、各有关部门不得在水价中附加任何与供水经营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再纳入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四)县水利、发改、财政、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水费价格、水费计收、水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

八、《且末县水利工程供水水费计收使用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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