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师办发〔 2021 〕 28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企业集团公司:
《十二师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十二师行政常务会议 2021 年第 10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兵团第十二师办公室
2021 年 8 月 11 日
十二师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十二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指十二师区域范围内商品住宅小区、老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易地扶贫搬迁等住宅项目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
第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原则上按居住人口每 3000 人设 3 个班(小、中、大各 1 个班)标准确定办园规模,不宜少于6 个班,不宜超过 12 个班,规模不足 3000 人的可与邻近小区合并建设。如无邻近小区建设,项目开发单位可与属地团场协商按投资估算标准不低于同时期新建幼儿园投资估算标准,包括装修和附属工程费用,由项目开发单位根据核算金额交付属地团场,由团场规划建设。
第四条 发改、住建、规划、教育、属地团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无偿移交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第五条 发改部门在立项审批、规划部门在审核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遵循国家现行基本建设程序和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2018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 JGJ39-2016 )、《幼儿园建设标准》(建标 175-2016 )、《兵团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等幼儿园相关规划设计标准,明确幼儿园用地及建筑规模、班额等配建要求;教育部门、属地团场按规划条件确定幼儿园配建标准,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幼儿园规划设计方案确认后,由建设单位报规划部门审核。建设单位分期建设有配套幼儿园项目的住宅小区时,配套幼儿园应与住宅小区第一期同步规划、立项、建设和竣工移交。
第六条 规划部门依据规划条件将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与住宅小区用地一并供应,在 “ 招、拍、挂 ” 出让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列明项目开发单位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及无偿移交属地的责任和义务;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据发改部门立项审批手续办理划拨用地手续,按相关规定划拨建设用地,在土地出让中对幼儿园用地和小区用地予以区分明确,对权利归属明确规定。
第七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单位应进行施工图审查,施工图审查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的原则。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的配套幼儿园,应采用减隔震技术进行建筑设计。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方米配套幼儿园的消防设计,须报住建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配套幼儿园建设要严格遵守招投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含消防设计审查)、施工许可、工程监理、质量监督、消防验收、竣工验收、工程决算审计及竣工验收备案等相关制度,审查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建设规模、建设要求等,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第八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建成后,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和施工等单位共同进行竣工验收及消防验收。住建部门和属地团场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筑设计、施工建设、验收、移交的监管落实。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联合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的,方可申报联合验收。建设单位组织幼儿园竣工验收时应邀请教育部门和属地团场参加。配建的幼儿园不符合城乡规划确定的幼儿园布局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配套建设幼儿园设施或与所在小区第一期项目未同步建设的,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手续。
第九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开发单位须将幼儿园无偿交付给项目属地团场,并按照 “ 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 ” 原则,由住宅小区项目开发单位无偿完善配套建设(不含装修),并按不低于 1000 元 / 平方米的装修标准核算交付属地团场。
第十条 2017 年 10 月 1 日(含 10 月 1 日)以后未按相关规定划拨建成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由规划部门、教育部门、属地团场和项目开发单位确认出让土地转划拨土地手续完成后,会同财政部门,由项目开发单位无偿移交属地团场。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须将配套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严格按照规定的项目建设档案目录收集整理成册,报住建部门和教育部门归档,并留存建设单位备份。建设单位在住宅小区项目整体验收合格之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新建幼儿园按属地原则无偿移交属地团场管理和使用,同时做好幼儿园有关资产、资料、文件(包括工程前期手续、竣工图纸等所有档案材料)的移交工作,并提供移交清单,由接收方签署接收意见。
第十二条 住建、规划、教育等部门配合相关团场做好配套幼儿园的验收和无偿接收工作。对项目开发单位或建设单位无故不履行合同或协议、不按期交付配套幼儿园的,建设部门不予进行小区质量竣工验收,规划部门不予小区规划竣工认可,不予办理小区不动产登记。
第十三条 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属地团场办成公办幼儿园或民办普惠性幼儿园,并同时保障幼儿园公办率保持在 50% 以上。项目建设单位与项目属地团场办理移交手续后,属地团场应及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及时办理。
第十四条 配套幼儿园不得改变用途。教育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配套幼儿园使用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发现原有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变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已改变用途拒不改正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