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治区大学生体育评价
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教规〔2021〕12 号
各高等学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以及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做好我区大学生体育评价工作,自治区教育厅制定了《自治区大学生体育评价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自治区大学生体育评价实施办法
2021 年 7 月 27 日附件
自治区大学生体育评价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区大学生体育评价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深化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业水平测试,完善学校体育工作评价机制,使学生在体育锻炼中享受乐趣、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生体育评价工作由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各高等学校要切实加强对学生体育评价工作的领导,设立涵盖校领导、学生处、教务处、体育部门等相关人员组成的学生体育评价工作组织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以学生日常参与、体质监测、专项运动技能等为主要内容的学生体育评价实施方案和指标体系,每学年开展一次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院校的大学生体育评价工作。
第二章 细则
第四条 大学生体育评价工作是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激励学生参加身体锻炼的教育、评价和反馈手段,评价由体育活动日常参与、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三部分组成,具体由各高校结合本校实际,确定各部分占比及其管理办法。
第五条 根据《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体育课程教学指导纲要》和《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基本标准》,必须为一、二年级本科学生开设不少于144 学时、专科生不少于108 学时的体育必修课,每周安排体育课不少于2 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 分钟。为其他年级学生和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选修课成绩计入学生学分。每节体育课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 人。
第六条 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学校体育教学模式。教会学生科学锻炼和健康知识,指导学生掌握跑、跳、投等基本运动技能和足球、篮球、排球、田径、游泳、体操、武术、网球、羽毛球、乒乓球、冰雪运动以及特色传统体育项目等专项运动技能。
第七条 高等学校以强化体育课程和课外锻炼为基础,积极组织学生参与课外体育活动,利用课余时间,开展多样化、可选择、有实效的锻炼项目,可以经常组织校内体育比赛,支持院系、专业或班级学生开展体育竞赛和交流等活动。各高等学校要规定学生课外体育锻炼次数,充分发挥好智能设备作用,科学监控,切实保证学生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
第八条 高等学校要成立体育社团,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学校体育社团定期开展活动,学生参与社团覆盖率不低于20%,形成良好的校园体育活动氛围。对于长期参与体育社团活动或者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学生,在体育成绩评定时予以倾斜。
第九条 高等学校每年定期组织春、秋季综合性学生运动会或体育文化节,可以在传统项目的基础上设立一些运动强度低、娱乐性强、学生喜欢的群众性体育项目和民族传统体育项目。各高校规定学生每年参与体育竞赛的次数。
第十条 体育教学评价中既要注重结果性评价,也要注重过程性评价。评价的内容不仅包括运动成绩的考核,应包括学生课堂表现、课后锻炼情况等综合评价。
第十一条 依据《关于深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2014 年修订)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相关规定,各级各类学校每学年开展覆盖本校各年级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工作,测试成绩向学生反馈,总体结果及时在校内公布,学生体质健康测试成绩计入学生档案,与评优、评奖挂钩,不能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要求者不能毕业。高等学校统一使用新疆学生体质健康网(www. xjsch. com)建立健全大学生体质健康预警机制,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工作纳入本级政府教育督导内容和评估指标体系,并作为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评优、表彰的基本依据。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积极开展监测评价工作并成绩显著的单位以及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二条 加强大学生体育运动的安全教育、伤害预防和风险管理,建立健全校园体育活动意外伤害保险制度,为学生购买体育运动专项保险,妥善处置体育运动伤害事故。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要加大经费投入,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馆设施、器材配备目录》及安全和质量标准规定,完善配备、管理、使用等规章制度,基本满足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需求。定时维护体育场馆、设施,及时更新、添置易耗、易损体育器材。体育场馆、设施在课余和节假日向学生免费或优惠开放。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竞赛和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等工作需要,合理配备体育教师,也可以聘请优秀教练员、运动员进校园指导运动队、体育社团活动。体育教师组织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和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计入教学工作量,保证体育教师与其他学科(专业)教师工作量的计算标准一致,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开展大学生体育评价工作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到位,开展不力的单位进行通报。
第三章 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