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导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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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苏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乌政办规字〔2021〕1 号

关于印发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导则

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导则》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 年4 月11 日

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导则

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工作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 号)要求,结合我市农村宅基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实施导则》。

一、理清职责,明确任务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要求,理清工作任务,切实履行各自职责。

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市自然资源局职责: 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住建局职责: 负责指导农村住房设计、建筑技术标准、施工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和管理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职责: 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前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为宅基地建设和管理提供政策咨询、测绘、规划设计、定位放线和竣工验收等工作技术服务。

有关部门职责: 宅基地审批管理涉及交通、林地、水利设施、供电设施等情况的,在乡镇征求意见时交通、林业、水利、电力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反馈意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

二、规范程序,强化管理

(一)明确申请条件标准。 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村农民集体所有,是本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只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有资格提出申请,本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二)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组织村民代表会议就申请户是否符合建房申请主体资格、是否同意申请户建房进行讨论,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经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后的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委托有资质的规划技术单位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有关要求并提出审批意见。根据审核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审批同意的发放《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将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备案。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1.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后,要及时组织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局工作人员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权属是否清晰等。

2.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或委托的技术服务单位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定位放线,确定建房位置。

3.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验收意见。通过验收的农户,可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工作要求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职尽责,有序开展工作,确保农村住宅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分配、农民建房规划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村民小组要依法履行职责。乡镇人民政府要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基层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批管理体系建设,充实力量,健全和落实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工作联动机制。 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宅基地工作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审批效率,推动宅基地管理工作落地。 一要 建立例会协调制,市农业农村局及时研究解决宅基地管理和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二要 建立情况通报制,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需求通报市自然资源局,市自然资源局要定期通报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要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三要 建立动态巡查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常态化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针对发现的问题,督促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各乡镇要设置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服务窗口,落实具体承办单位和具体工作人员,同时运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开展指导、调查、规划许可、执法检查等管理服务工作,做到信息共享互通,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设规划许可数字化。

(四)优化细化工作流程。 市自然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对现行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办事指南、申报材料清单等进行梳理,结合我市实际进一步依法依规简化和规范申报材料,细化优化制定审批流程或办事指南,提高办事效率。

各乡镇辖区实施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工业项目等由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做好项目技术服务工作,切实提高项目规划和质量水平。

附件: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流程附件:

乌苏市农村宅基地建设审批流程

村民向本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或建

房申请,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资格进行讨论。

(对申请材料公示7 天)

讨论通过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村民委员会签署意

见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对申请人 资格、用地布局、面积、用地性质等资料进行审

核确认。

根据审核结果,审核同意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委托第三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实地定位放

线、确定建房位置 )

农户建房完工后,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 行验收,符合要求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

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通过验收的宅基地和房屋,农户向市不动产中心

申请办理不动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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