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十二师团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意见 (试行)》的通知
师发〔 2021 〕 17 号
各团场,师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2+2” 企业集团公司:
《十二师团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师党委常委会 2021 年第 12 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兵团第十二师
2021 年 4 月 10 日
十二师团场国资监管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认真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兵团深化改革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新兵党发〔 2017 〕 36 号、新兵党发〔 2017 〕 39 号、新兵党发〔 2020 〕 21 号、新兵党发〔 2020 〕 2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团场国资国企改革,加强团场国资监管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团场国资监管的必要性
团场是十二师经济和社会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团场国有经济是十二师国有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各团场认真贯彻落实十二师党委关于加快团场经济社会发展的一系列决策部署,解放思想,深化改革,抓抢机遇,聚集发展,使团场国有二、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团场国有资产在推进团场建设中的作用更加凸显,已成为十二师团场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与此同时,团场国资国企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团办企业定位不清、责任不清,仍然存在国资产权关系不清,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等问题,必须通过加强国资监管,进一步深化改革加以解决。
全面加强团场国资监管是深化团场综合配套改革的重要领域。各团场党委要切实增强 “ 四个意识 ” ,坚持 “ 五大发展理念 ” ,深刻理解加强团场国资监管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牢牢把握新疆工作总目标和兵团的职责使命,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责任担当。
二、准确把握兵、师对团场国资监管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第三次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精神为指导,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对兵团的定位要求,以提高国有资本配置效率为核心,以深化供给侧改革为主线,以完善产权制度为重点,优化国有资本布局,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团场国资监管体制,促进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加强党的领导,为履行好 “ 三大功能 ” 、发挥 “ 四大作用 ” 做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各团场党委要充分发挥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核心领导作用,强化“四个意识”,围绕 “ 明确所有权、放活经营权、强化管理权、落实监督权、规范处置权 ” ,确保方向不偏、目标不变,加快推进团办企业专业化重组整合,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为推动十二师经济社会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三、全面加强团场国资监管职能
(一)明确出资人主体
团场财政局(所)作为团办企业出资人。团场成立国有资产监管中心,履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国有资产监管中心主任由分管副团长(副场长)兼任,中心人员由财政局(所)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共 3 名组成,具体负责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日常工作,实现管资、管事和管人相结合,做到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公开。
(二 ) 明晰产权关系
明确团场国资的事权、产权和边界。团场拥有团办企业完整的资产经营权及收益权。团场依法履行政府职能,团场国资监管机构对团场国有资产进行监督,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对团场国有资产的监督责任,团场国资监管机构与团办企业是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三)科学界定监管的内容和范围
团场国资监管机构的职责范围与国务院国资委、兵团国资委、师国资监管机构具有传承性,具体应包括:
1. 根据对团场的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导团办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的团办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严格落实国有产权进场交易;履行对出资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严格实行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推进团办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支持团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
2. 通过法定程序对团办企业负责人进行考核和任免,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3.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的基础性工作制度,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定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4. 制定团场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将团场国有资产管理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建立完善团场国有企业重大事项事前、事中、事后动态报告制度。
5. 履行团办国有企业基层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6. 团场授权的其他职权。
(四)团场国有资产管理
团场可组建 1 家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将团场经营性资产交由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营,团场财政局(所)履行监管职责并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监管方式等方面进行规范管理。
1. 团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不得参与市场竞争业务,不得进行竞争类项目投资,不得进行担保、不允许从金融机构和非金融类机构借款,专司团场现有的经营性资产管理和准公益性业务,盘活团场闲置的国有资产。
2. 团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定职数、定员额、定机构、定薪酬、订任期的 “ 六定 ” 方案,合理确定公司组织机构、人员数量和薪酬水平,严格控制经营管理层人数,不得超过 3 人。经营管理层由市场化方式选聘确定,原则上需具备企业经营、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有利于防止团场国有资产流失,促使团场国有资产增值保值,为团场经济发展打好基础。
3. 团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应承担国有企业应有的维稳、民族团结等社会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主体责任
团场党委要切实发挥主体责任和作用,周密部署,全力推进,抓好落实,要知责明责,敢于担当,亲力亲为。
(二)细化工作方案
团场党委要结合实际制定国资监管细则、权力责任清单和改组组建团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的具体方案,明确方案将经营资产整合至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倒排工期,明确时间节点,同时加快对低效、无效企业(资产)出清工作,细化工作措施,注重工作实效,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有抓手、有考核,确保工作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取得实效。
(三)加强督查考核
师党委团场综合配套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健全完善团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师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对团场国资监管和改组组建团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工作的指导。对推进相关工作过程中存在的违法乱纪行为和不作为行为报送至师相关部门依法予以问责追责,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