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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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苏地区财政局

阿克苏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文件阿克苏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阿地财办 〔 2021 〕 1 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园区)财政局、发改委、住建局:

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污染,保护环境,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地区实际,对全地区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管理进行以下规范,请遵照执行。

一、污水处理费的性质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由排水单位和个人缴纳,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污水处理费专项用于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污泥处理处置以及污水处理费的代征手续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二、污水处理费的收费原则

(一)污染者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按照覆盖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并合理盈利。污水处理费的利润水平确定可参照城市供水相关规定。

(二)统筹兼顾、保证运营。污水处理费在确保能够补偿城市污水处理企业运营成本和合理的投资回报的同时,适当补偿管网的运行维护费,确保厂网同步正常运行。

(三)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不能保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营的,地方财政应当给予补贴。

三、污水处理费的收费标准

各县(市、园区)按照自治区《关于合理调整我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的指导意见》(新发改农价〔 2015 〕 1457 号)文件,制定差别化的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城市污水处理费居民不低于 0.95 元 / 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 1.4 元 / 立方米;县城、重点建制镇居民不低于 0.85 元 / 立方米,非居民不低于 1.2 元 / 立方米。各县(市、园区)可结合本地重点工业园区发展情况,单独制定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费标准。

对已经达到最低收费标准但尚未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应当结合污染防治形势等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各县(市、园区)具体征收标准可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水资源状况、污水处理成本、居民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确定。

四、污水处理费征收缴库方式

(一)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可委托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税务普通发票中单独列明代收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县(市、园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征收。

(二)供水企业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县(市、园区)住建局部门申报售水量和代征的污水处理费数额。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时限如实向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申报用水量(排水量)和应缴纳的污水处理费数额。

(三)县(市、园区)住建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对申报情况进行审核,确定污水处理费征收数额。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 “ 政府性基金收入— 1030178 污水处理费收入科目 ” ,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 “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 征缴入库。污水处理费一般应当按月征收,并全额上缴地方国库。

(四)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与供水企业签订代征污水处理费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供水企业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与其水费收入应当分账核算,并及时足额上缴代征的污水处理费,不得隐瞒、滞留、截留和挪用。

(五)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应当核实供水企业全年实际售水量,在次年 3 月底前完成对供水企业全年应缴污水处理费的汇算清缴工作。

五、污水处理费的使用原则

(一)污水处理费征收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缴入国库的污水处理费与地方财政补贴资金统筹使用,各县(市、园区)财政部门通过预算安排的方式,将资金拨付同级住建部门,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向提供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的单位支付服务费。

(二)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与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协商一致后,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应当包括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范围和期限、服务数量和质量、服务费支付标准及调整机制、绩效考核、风险分担、信息披露、政府接管、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三)各县(市、园区)住建部门应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服务单位履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情况,以及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检查结果,按期核定并支付服务费,同时做好绩效管理。

六、加强部门配合,确保政策执行

各县(市、园区)发改、财政和住建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于当年年底前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地区发改委、财政局和住建局。地区发改委、地区财政局和地区住建局将对各地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不按规定落实相关政策的,将予以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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