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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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建设上海国际航运中心,优化现代航运集疏运体系,持续推进本市运输结构调整和海铁联运发展,依据《上海市推进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条例》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海铁联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发改城〔 2022 〕 65 号)和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相关文件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推进海铁联运发展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在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建设专项资金中安排,由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实施管理。(以下简称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

第四条(扶持范围)

项目资金用于扶持 2025 年 1 月 1 日至 2026 年 12 月 31 日期间在芦潮港铁路中心站开展的集装箱海铁联运业务。

第五条(扶持对象)

(一)揽货:通过相关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开展经芦潮港铁路中心站组织海铁联运揽货业务的经营者(含自主开展揽货业务的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公司)。

(二)短驳:与相关海铁联运服务平台签约、提供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上海港区及堆场之间“最后一公里”汽车短驳服务的运输经营者。

第六条(海铁联运服务平台)

按照《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海关〈关于上海市进一步推动海铁联运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发改城〔 2022 〕 65 号)要求,相关海铁联运公司作为上海海铁联运服务平台主体,协同港口、铁路、船公司共同推进海铁联运市场拓展、资源整合、模式创新等工作,实现海铁联运一次托运、一次计费、全程负责的服务体系。

第七条(扶持标准)

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扶持:

(一)揽货。给予重箱每标准箱扶持资金 400 元。 2025-2026年,对开行固定循环车底班列满两年线路或者前一年重箱箱量达到 2.5 万标准箱线路,扶持资金以每年 15% 的幅度退坡,即重箱每标准箱 2025 年给予扶持资金 340 元、 2026 年给予扶持资金 289元。已退到 289 元的路线不再退坡。市交通委及时对外公布退坡线路。

(二)短驳。为弥补芦潮港铁路中心站与港口、堆场之间“最后一公里”运输短板,给予重箱每标准箱 180 元、空箱每标准箱130 元扶持资金。

第八条(预算申请)

每年 9 月底前,市交通委根据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编制下一年度项目资金预算,向市财政局提出预算资金申请。

第九条(申报流程和资金拨付)

项目资金按照季度申报。每年 1 月、 4 月、 7 月、 10 月,相关经营者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上海一网通办”上提交申报材料。经营者对于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市交通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并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要求,将资金拨付到相关经营者。

第十条(档案保存)

海铁联运服务平台和揽货、短驳经营者应当将申报材料、业务凭证、相关合同等材料以纸质或者电子形式保存,确保材料真实、有效、合法,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信息公开)

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市交通委负责公开资金使用项目的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审计监督)

项目资金按照规定接受审计部门的专项审计。市交通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等相关部门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项目资金规范、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三条(责任追究)

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以及截留、挪用资金等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四条(解释权)

本实施细则由市交通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 2025 年 8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 年12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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