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汇区关于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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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关于推动专业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发挥中心城区辐射带动作用,推动徐汇专业服务业机构能级更强、服务品质更优、创新动力更足、开放水平更高、市场环境更佳,打响徐汇“新质服务商”品牌,进一步提升城区能级和核心竞争力,更好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领域

本政策适用于依法经营的专业服务业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机构,以及其他经区政府批准的支持对象。上述主体须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经营状况良好,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支持内容

1.引进和集聚一批高能级机构。加快吸引一批专业能力突出的国际化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着力引进和培育服务国内外的总部型、旗舰型企业和机构,对行业影响力大、专业能力强、国际化程度高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2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引进一批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咨询与调查、质检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设计等细分领域领军企业和机构,对相关行业领域优质企业、高成长企业及潜力企业,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提升规模能级。促进高端专业服务业和高附加值业务集聚,提高在全球产业链中的地位和竞争力,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升级成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支持企业规范运营,鼓励企业提升服务水平,经综合评估,可给予最高3000万元的奖励。

3.支持企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开展数字化转型,对自主创新能力强、进入行业应用并获市场认可的企业和机构,经综合评估,单个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年度总投入的30%比例支持,单个企业和机构年度支持金额最高1000 万元。支持引进和培育数字化平台企业,促进专业服务业与新业态融合发展,经综合评估,可给予单个企业和机构最高500 万元的奖励,可分年度拨付。

4.加快行业绿色转型。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开展碳排放监测、量化、核查,低碳认证、咨询、培训,碳减排评估、碳足迹评价、碳金融服务、碳资产交易等碳管理,支持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拓展“环境、社会和治理(ESG)”业务。根据企业和机构自身或服务目标客户开展绿色化转型的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可给予单个主体不超过200 万元的奖励。

5.加大专业人才支持力度。根据相关政策,对新引进的专业服务领域的国际顶尖人才、高层次人才、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及各类专业人才,依法依规给予人才扶持政策支持。加快吸引和促进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高能级专业服务企业和机构,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人才申报“光启新质服务人才”奖励,并提供人才引进、安居、医疗、出入境等方面的政策支持。

6.鼓励企业开展全球布局。支持专业服务企业和机构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或网点,完善海外服务布局,对新设境外服务机构并具有示范带动效应、业务和品牌明显提升的企业和机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支持。鼓励企业和机构提升国际化服务能力,支持专业机构组成服务联合体,为企业“出海”提供优质专业服务且成效显著的企业和机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200 万元的支持。

7.鼓励企业赋能科技创新。鼓励专业服务业企业和机构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专业服务,对专业能力突出、实效贡献显著的服务企业和机构,经评审,可给予最高300 万元的奖励。

8.鼓励专业服务品牌建设。支持企业和机构参与国际、全国及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上海标准”、首次获评企业标准“领跑者”以及获得上海、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等评价的,经评审,可分别给予一次性不超过50 万元的支持。支持企业参与创优评先,经评审,可给予最高100 万元的奖励。支持举办高水平专业服务业活动,经评价,可给予一定支持。

9.设立徐汇“新质服务券”。鼓励各类创新主体申请徐汇“新质服务券”,用于采购人力资源服务、广告、咨询与调查、质检技术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工程设计等专业服务,经评审,可给予创新主体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每家专业服务机构年度可兑换的“新质服务券”总额度不超过50 万元。

三、附则

1.在享受本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2.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并收回已拨付的扶持资金,并根据市有关规定纳入公共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相关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3.本政策规定的经综合评估、经评审、经评价等(以下统称认定),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4.本意见由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徐汇区投资促进办公室、徐汇区财政局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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