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觉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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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贡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贡政办发〔2019〕54 号

贡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贡觉县农村

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中、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结合我县实际,现将《贡觉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贡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 年12 月30 日

贡觉县农村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

一、总 则

1、为保证农村饮水工程的安全运行,充分发挥工程的长久效益,根据国家计委、水利部颁发的《农村人畜饮水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和《西藏自治区农村人畜饮水项目建设管理实施细则》、《西藏自治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所有由国家投资的各类解决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和农村饮水安全项目的供水工程。

3、本办法所称农村饮水工程是指以解决农牧区人畜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为目标的微型供水工程。包括管道引水工程和家庭手压井。

二、工程产权与使用权

1、人畜饮水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产权归县水利局所有。

2、集中供水的管道引水工程的使用权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受益群众负有工程的日常维护和交纳水费的义务;家庭手压井等单户工程,使用权归受益户所有,受益户自管自用。

3、鼓励供水工程以承包的形式进行管理。

三、实行有偿供水

1、为保证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久发挥效益,除家庭手压井等单户工程外,所有饮水工程必须实行有偿供水制度,各项目点收取的水费,用于本项目点的日常维护、管理人员补助和大修。

2、根据我县实际考虑管道农牧民群众的承受能力,我县人畜饮水工程水费收取标准为:莫洛镇、相皮乡、哈加乡、则巴乡、阿旺乡、拉妥乡水费为每月1 元/人,计每年12元/人。此收费标准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向受益群众宣传,并纳入乡规民约。

3、水费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水利局组织受益区群众成立用水协会,并明确一名管理人员,由管理人员收取水费。同时用水协会再确定一名财务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每季度必须将水费的使用情况张贴公示一次,所收取的水费用于日常维修。

4、除因工程技术质量问题,在工程保修期满后,以及人为破坏的人饮工程,水利局一律不再负责工程日常管理维护工作。如需修复,一切费用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受益区群众收取,水利局在收到维修费后,方可对其进行维修(费用含材料费、工时费、车辆油料费等)。

5、所征收的水费,必须专户储蓄,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利局将对人饮水费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6、贪污水费、挪用水费和滥收水费,情节轻微的由其退还水费并处所得的2~3 倍罚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7、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受益区的用水协会将每季度的水费收支情况进行张贴公示。群众询问水费收支情况,必须给予解释和回答。

8、对交纳水费确实存在困难的五保户和特困户,由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免收水费申请,经县民政局核实后报县水利局审定,,可以减免水费的报请地区水利局备案。

四、项目管理和日常维护

1、成立贡觉县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县农村饮水工程的建后运行管理,检查落实建后管理制度,明确管理人员,确定管理方式。

2、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尽快成立农村饮水工程建后管理领导小组,负责落实管理制度,成立用水协会,检查、监督水费收支情况,及时上报饮水工程的建后运行情况。

3、为切实保护农村饮水工程良性、长期运行,农村饮水工程管理的好坏与乡(镇)管理领导的年终考评挂钩,同时对管理措施不到位,农村饮水工程项目损坏严重的乡(镇)政府实行考评时一票否决的办法。并对农村饮水工程因管理不到位造成无法运行供水甚至饮水工程报废的所在乡(镇),今后不再规划该乡(镇)的所有农村饮水项目。同时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4、各项目点目维护管理人员由水管员名承担日常维护工作。

5、维护管理人员的职责是:定期检查和保养工程点的水源、蓄水池、各公共给水点。定期打开蓄水池、冲沙闸,看护保管公共给水点,定期放水和关水等工作。

6、县人饮办应与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建后管理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应与受益村签订建后管理责任书。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负有监督日常维护工作的责任。

7、由于维护人员的过失或日常维护工作不到位造成的损失,应从管理人员的补贴中扣回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不称职的管护人员,受益村委会有权予以调整。

8、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由损坏者负责工程维修费用,并做教育处理;对屡教不改的破坏分子,要在责令其做好维修恢复的同时,处以被损坏设备价格的3~5 倍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9、工程所在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工程维护管理人员有查处人为破坏工程的责任。

五、水源保护和卫生防护

1、按照国家颁布的《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我县各农村饮水工程点水源的保护范围为进水池上游全部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有损保护水源的活动。

2、乡(镇)人民政府和受益村委会,要以乡规民约的形式确定水源保护区和蓄水池供水点的环境卫生区,不得在保护区内出行放牧等有可能污染水源的活动,不得在蓄水池供水点的卫生区内推放垃圾、设置厕所等。进水池、蓄水池的盖板除管理人员外,不得私自揭开。

3、日常维护人员不得患有传染病或是影响用水安全的带菌者。

4、建立水质监测制度,县人饮办和县卫生防疫站有义务、有责任每季度对水质进行检验和监测。

5、水质检测的方法应按《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5750-85)进行。

六、附 则

1、受益户有义务教育儿童,不得破坏供水设施。儿童故意或过失造成供水设施损坏的,由其监护人负责修复或赔偿。

2、受益户有义务按期交纳水费,对拒不交纳水费的由当地乡(镇)政府报县人饮办批准后,可对其采取停止供水,直至其交纳水费后再给予供水,由此增加的费用由用水户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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