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抗震救灾资金
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西藏自治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含捐赠资金、物资,下同)的管理,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安全、规范、有效使用,为抗震救灾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物资保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补助、自治区及各地(市)、县(市、区)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抗震救灾应急、转移安置、灾后恢复重建、受灾群众生活安排、伤亡人员抚慰、物资调运的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由各级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委托同级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统筹调配、合理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要完善救灾资金的管理制度,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资金拨付的审批程序,及时拨付资金。在抗震抢险应急需要的特殊情况下,按照有关规定和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指令,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确保资金拨付渠道畅通。
救灾资金凡明确具体用途的,按要求使用;没有明确具体用途的,由各级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救灾需要,统筹安排使用。
第五条 救灾资金用于物资采购的,除紧急抢险救援急需物资外,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第六条 救灾资金的发放,除紧急情况外,都要执行调查摸底、民主评议、张榜公布、公开发放的程序,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各受灾县(市、区)要建立救灾资金信息披露制度,把公开透明原则贯穿于救灾资金管理使用的全过程,主动公开救灾资金的来源、数量、补助标准、种类和去向,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的监督。受灾县(市、区)要重点公开救灾资金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乡(镇)要重点公开救灾资金的发放情况。
第二章 抗震救灾捐赠资金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捐赠资金(以下简称捐赠资金),是指由政府、社会各界以及其他渠道捐赠的资金。包括各级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部队、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等捐赠的资金。
第八条 捐赠资金由各级民政、红十字会、慈善会接收。捐赠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人负责,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并向捐赠单位和个人开具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九条 受灾地(市)以及各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统一由地(市)和各受灾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支配。其他地(市)民政部门接收的社会捐赠资金一律汇缴至自治区民政厅社会捐赠专户。
第十条 捐赠资金坚持统筹安排、尊重意愿、专账管理、公开透明、全程监督的使用原则。凡捐赠方明确特定捐赠对象和使用意向的,按捐赠方要求使用;捐赠方没有明确特定捐赠对象和使用意向的,由自治区民政厅按照自治区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的要求统筹安排使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拨付受灾地。
第十一条 对确实无法落实或确需调整的定向捐赠资金,由自治区民政厅提出调整意见,经捐赠机构(人)同意后,再调整使用。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自行调整安排使用。
非定向捐赠资金依次主要用于农牧民因灾倒损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对受灾城乡低保户、五保户、特殊群体的生活救助;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第十二条 民政部门要切实做好捐赠资金接收、使用的统计工作。对区内外捐款来源、使用意向等进行分类统计;捐赠资金的使用,要逐级实行专账管理,确保与其他资金明确区分,以利于监督检查捐赠资金使用情况、拨付进度并及时反馈捐赠机构(人)。
第十三条 捐赠资金接收、分配、使用情况,由自治区民政厅通过新闻媒体分阶段统一向社会发布,接受社会监督。各受灾地(市)、县(市、区)应每两日向自治区民政厅报送一次情况。
第三章 抗震救灾物资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抗震救灾物资(以下简称救灾物资)是指:
自治区、受灾地(市)、受灾各县(市、区)民政等部门组织的各类救灾物资;
区内外社会各界组织、单位、个人通过民政部门无偿向灾区捐赠的各类救灾物资;
政府统一组织捐赠的各类物资。
第十五条 救灾物资由各级民政部门统一负责接收、管理。凡需购买的救灾物资,由受灾地民政部门根据灾情及需求,统一编制购买计划,实行政府紧急采购。
对在抗震抢险救灾期间采购的物资要单独建账、集中核算,所有采购物资均应附采购清单及正规发票。
第十六条 救灾物资由各级抗震抢险救灾指挥部根据灾民需求,按照“先急后缓、突出重点”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第十七条 民政部门应建立健全物资台账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物资台账的登记。调拨给灾区的物资应由专人负责接收、登记、保管、出库,并对物资每日变动(库存、新增、发放、结余)进行详实登记,保证账物相符。负责物资管理的人员调换时,必须认真履行交接手续。
第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统一组织人员在乡(镇)、村(居)设立临时救灾物资发放点,负责发放工作,并登记造册、签名盖章、张榜公布。各发放点要建立救灾物资接收和下发日报表和累计报表。对发放的救灾物资,应当区分种类、数量和发放地,登记造册,分阶段对物资进行清理和统计。
第十九条 救灾物资一律实行无偿发放,发放对象应以五保户、优抚对象、城乡低保户、倒房或严重损毁户为重点。
第二十条 各受灾地(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对救灾物资的接收、分配、发放情况及时汇总,定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接收的粮食、食品、药品、饮用水等捐赠物资进行卫生监督和质量检验检疫,确保捐赠物资在保质期内使用。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财政监督管理职能,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筹集、分配、拨付、使用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监管,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重点环节开展专项检查,使每个项目、每笔资金处于有效监控之中,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按规定使用。对滞拨滞留、违规分配、虚报冒领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纪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审计部门要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加强对各级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接收、划转、分配、采购、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跟踪审计,规范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的使用管理,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确保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的及时、安全、规范、有效。
第二十四条 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贪污私分、截留克扣、挤占挪用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等违纪违规行为,要迅速查办,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疏于管理、迟滞拨付抗震救灾资金物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受灾地(市)及受灾各县(市、区)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