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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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

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经贸委《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若干补充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6 次主席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一年十月三十日

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

若干补充意见

为确保我区18 家内外贸破产企业工作顺利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有关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 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经贸委关于〈西藏自治区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藏政发〔2001〕86 号)精神,结合我区内外贸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偿

自谋职业的国有企业在职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干部、全民所有制职工、合同制职工)的一次性安置补偿由两部分构全成:一是安置费;二是住房补贴。其来源主要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

(一)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安置费用按下列公式计提

标准:当地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收入的3 倍计算公式:

企业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职工数x980 元 ×12 个月

×3 年=

一次性安置自谋职业职工工龄累计数(月)

×该职工实际工龄数(月)其中,我区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按自治区社会保障部门2001 年7 月1 日公布的980 元计算。

(二)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住房补贴按下列公式计提标准:60 平方米的经济住房,每平方米造价850 元,企业基本补贴为应享受补贴面积房价的49%,计算职工住房补贴时考虑每个职工的实际工龄,不考虑职务和职称。

计算公式:

自谋职业职工住房补贴=基本补贴+工龄补贴其中:

基本补贴=60 平方米×850 元/平方米×49%

工龄补贴=30 元/月×该职工实际工龄累计数(月)

自谋职业个人安置费和住房补贴之和最高不超过10 万元。

破产企业中集体职工的安置补偿按自治区现行办法个案处理。

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补偿

离退休职工(含放宽退休条件新批的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补偿由两部分组成:一是医疗费用;二是住房补贴。其来源主要从破产企业资产变现中解决。

(一)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按下列公式计提

计算公式:

离退休职工医疗费用=上年度退休人员医疗费人均实际支出额x 离退休职工人数x18 年

其中,区直、拉萨市属企业提取的医疗费用交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地区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逐年使用。

(二)离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按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标准执行。

三、在职职工的安置费用

破产企业在职职工只能享受住房补贴,标准与本企业自谋职业的在职职工相同。在职职工本次享受了住房补贴,今后不能参加接收企业的房改。

四、放宽破产企业职工退休年龄

破产企业职工申请放宽条件提前退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

(一)男职工年满45 周岁,女职工年满40 周岁;

(二)职工连续工龄满10 年。

五、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破产企业资产以拍卖为主,拍卖所得资金,优先用于破产企业职工安置(包括自谋职业职工、带资安置职工和离退休职工的安置费和住房补贴)。破产企业资产未变现前,由各级财政部门垫支解决自谋职业职工安置费用。破产程序终结后,破产企业剩余国有资产全部交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处置。

六、企业破产工作申享受的有关优惠政策

破产企业国有土地必须依法出让,破产企业出让国有土地免征土地增值税。政府依法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用于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自治区企业接收安置破产企业在职职工的,享受《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实行信贷、工商、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藏政发〔1998〕50 号)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七、破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

破产企业依法实施破产,应一次性提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交社会保障部门管理。提取标准如下: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破产企业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x25%10x 年÷2

八、破产企业的干部安置

破产企业中具有国家正式干部身份的干部安置原则上与企业工人一样,由行业主管部门采取同一途径安置。破产企业负责人被安置到新单位工作,两年内不能担任领导职务。

九、破产企业破产责任的追究

企业在实施破产过程中9 同级审计、监察部门要依法开展审计、监察工作,对审计、监察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采取措施及时纠正,并追究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意见只适用于自治区18 家内外贸企业破产工作。

十一、本意见曲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企业 破产 意见 通知

抄送:区党委各部门,西藏军区,武警西藏总队。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区政协办公厅,区高法院,区检

察院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01 年10 月31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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