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藏政办发〔 2023〕 1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 国家监察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地 ( 市 ) 行 署 ( 人 民政府 ) , 自 治区各委、办、厅、局 :
《西藏自治区矿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意 , 现 印发给你们 , 请 按照备自职责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西藏自治区旷山安全国家监察工作办法
树牢安全发展理念 , 压 实西藏自治区各地 ( 市 ) 行 署 ( 人 民政府 ) 、 县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 中 发〔 2016〕 32号 ) 、 《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 中 编办发〔 2021) 190号 ) 、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青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 矿 安〔 2021〕 152号 ) 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 矿 安〔 2022〕 4号 ) 等 精神 , 结 合西藏实际 , 制 定本办产监管监察体制要求 , 国 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青海局 ( 以 下简称青海
第三条 矿山安全国家监察 ( 以 下简称国家监察 ) 坚 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 立 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 , 以 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 , 通 过监督检查市、县级政府及其矿山安全监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管 工 作 , 推 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 ; 督 促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
第四条 青海局对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划内上一年度发生过矿门 , 必 要时可以延伸至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公 安等相关部门 , 并 对有关矿山企业开展抽查检查 , 检 验市、县级人民政府矿自治区矿山实际情况 , 开 展分析研判 , 确 定年度重点 工 作任务 , 明求 , 经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批准后实施。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和党中央、国务定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等情况。
部门和政府有关要求 , 因 地制宜制定并有效实施本地区配套规定 ,细化安全准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等要求 ; 定 期召开市、县级政府常务会议及有关专题会议 , 研 究解决影响本地区矿山安全生产领域的突出、共性、压实属地监管责任 ; 认 真落实矿山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的监察意见 ,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的联系包保责任制 ; 坚 持 “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 , 组 织编制有关部门权力责任清单 , 进 一步厘清应急管理、行业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公安、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安全专家库 , 确 保安全监管执法经费、车辆、装备、人员满足实际 工构 , 明 确本地区各类矿山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 ; 制 定矿 山产停用尾矿库闭库及销号 工 作 , 确 保本地区尾矿库 只 减不增 ; 明 确考核指标 , 推 动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建设 ; 严 格按反规定下放审批权限 ; 加 强事中事后监管 , 督 促企业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施 工 , 严 惩边设计边施 工 、边验收边 生 产等违 法 行为 , 依法吊销、暂扣不再符合法定条件的安全生产行政许可证等情况。见〉的通知》 ( 矿 安〔 2022〕 4号 ) 等 要求 , 落 实分类分级属地监管 , 按开、隐瞒作业地点等严重违法行为 , 压 实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 全 面警示、公开曝光、联合惩戒和行刑衔接等措施 , 提 高执法综合效能 ;深入开展监管执法规范化、信息化建设 , 推 进数字矿山、远程监管和网上执法 , 提 升监管执法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 加 强部门协调配合、信息通报和资源共享 , 完 善矿山安全联合执法机制等情况。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 , 督 促整改消除备级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 ; 落 实《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重大隐患调查处理办法 ( 试 行 ) 〉 的通知》 ( 矿 安〔 2021〕 49号 ) 精 神 ,把重大隐患当成事故来对待 , 把 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 之 前 , 对 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拒不执行停 工 停产指令、蓄意隐瞒造假逃避监管等行为 , 依 法依规进行处罚和问责等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外包施 工 单位监管 , 严格落实国家有关非煤地下矿 山 外包 工 程安 全 管 理的相关规定 , 严惩违法发包、分包、非法转包、以包代管等违法行为 ; 推 动矿 山企业将采掘施 工 外包 工 程相关信息录 入 国家矿 山 采掘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信息平台 , 将 外包 工 程生产安 全 事故 通 报采掘 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发 证 机关 ; 强 化安全设施设计单位 、安全生产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 , 落 实服务 公 开和报告 公 开制度 , 严 惩租借 资 质、挂靠资质、以合作等方式变相 出 卖资质 和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报告等违法行为 ; 强 化安全生产培训机构 监 管 , 严 惩不具备条件培训、不按照大纲培训、不按照标准考核、不依 法 建 立 培训档案 等违法违规行为 , 提 高教育培训质量等情况。
如实及时报告矿山生产安全事故 , 有 力有效开 展 事故应 急救援工作 , 评 估应急处置 工 作 ; 落 实 “ 四不 放过 ” 要 求 , 依 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和问责追责 , 落 实事故挂牌督办要求 , 接 受 青 海局对事故估结果 ; 严 厉打击迟报、漏报、瞒报、谎报事故违法行为 , 严 格追究馈、移交移送、整改落实和立卷归档等程序环节。
管 工 作制度、检查计划及落实记录 ; 复 制有关文件、档案、记录等资的突出问题、强化矿山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和水平提升、重大安全风险管控、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方面进行 座 谈交流 , 并 视情况列席有关单位召开关于矿山安全生产 工 作会议。
管领导、有关部门分管领导、矿 山 安 全监 管部 门 相关内 设 机 构主要负责人谈话。
置措施 , 移 交地方矿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处罚并监督隐患整改。
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 ( 矿 山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 细 则 ( 试行 ) ) 的 通知》 ( 矿 安〔 2021〕 47号 ) 规 定责成政府 或 有关 部门进行核查 , 并 可以责成有关政府、部门、单位以及个人就有关问 题 作 出 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监察 工 作组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梳 理 , 分 类建 立问题清单 , 通 报监察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 提 出意见和建议 。
第十 二 条 监察 工 作组下达 《 加强和改善非煤 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 , 指 出监察发现的问题 , 明 确整改要求 , 提 出加强和改善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建议。
管建议书》要求 , 抓 好问题整改落实 , 在 规定时限内报青海局 , 青 海
第十四条 对开展监察过程中群众举报的矿山安全生产严重规定》所规定职责不到位或存在阻挠、干涉国家监察等行为的 , 在《加强和改善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建议书》中提出问责建议。同时抄送具有干部监督管理权限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国有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