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
集中收养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自治区党委、政府历来高度重视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为进一步提高特殊困难群体的生活水平,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特殊困难群体,2013 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就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作出了重要安排部署,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藏政发〔2013〕59 号)精神,为切实做好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建设和管理服务等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全力做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配备等工作
(一)五保集中供养机构。
1.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
2.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配备五保集中供养机构负责人,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负责人为在编人员,其他人员均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以公益性岗位解决。
五保集中供养机构应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4 人,包括:正(副)院长岗位各1 个,财务管理岗位2 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老年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设社会工作专业或心理疏导员岗位1 个,专职康复技师或指导员岗位1 个;护理人员按供养总人数的10:1 比例配各;根据实际需要安排驾驶员、厨师、门卫、保洁等工勤人员。院长、副院长、财务人员、社会工作专业人员、专职康复技师应具各大专以上学历或取得相应岗位任职资格证书,且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良好。护理员和其他工勤人员应具备初中以上知识文化水平,且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良好。各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五保集中供养机构中供养老人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
1.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按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管理。
2.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意见》要求,配备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负责人,安排必要的管理人员、专业人员、护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除负责人为在编人员,其他人员均通过购买社会服务或以公益性岗位解决。
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应设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不少于5 人;根据《儿童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要求,设专业人员岗位不少于10 人。分别为,专业护理人员2 名、营养师1 名、社会工作专业人员1 名、教育学专业人员1 名、持A1 驾照驾驶员3 名、持有厨师证的厨师2 名;按照1:15 的比例配各护理人员;同时根据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所收养的儿童数量,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护理人员配各情况,适当配备工勤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应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或国家承认的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且政治立场坚定、身体健康良好。各地(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中孤儿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二、做好经费保障工作
(一)五保集中供养机构。
1.五保对象实现集中供养后,生活补助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7 号)规定的集中供养标准执行。自治区财政按照8663人落实五保对象生活补助资金,2003 年以后新增的五保对象供养补助资金,按照《西藏自治区财政厅、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五保户应保尽保工作的通知》(藏财综字〔2007〕74 号)中:“地(市)承担30%、县承担70%”的规定执行。各级财政将五保集中供养资金直接下达县(区)五保集中供养机构,由该机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购买日常生活用品、服装等物资。高寒地区取暖燃料费由各地(市)根据财力情况酌情考虑。
2.五保集中供养机构所需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运行等相关经费按照区、地(市)4:6 的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给予补助。
五保集中供养机构负责人为正式事业编制,所需工资标准及公用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管理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工资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上浮,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2880 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按公益性岗位工资执行,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运行经费,按五保供养对象人数每月150 元标准核定。五保对象丧葬费按照《西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规定办理,集中供养的由五保集中供养机构负责办理丧葬事宜,丧葬补助费由县(区)级人民政府按照五保集中供养对象当年的供养标准一次性支付。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资金,将五保集中供养所需年度保障相关经费纳入预算。五保集中供养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前逐个逐级申报,逐个逐级落实。五保集中供养机构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
1.根据《民政部关于制定福利机构儿童最低养育标准的指导意见》(民发〔2009〕77 号)、《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加强孤儿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99 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部分地区孤儿易地收养工作的实施意见》(藏政办发(2014〕68 号)落实孤儿基本生活费。孤儿集中收养后其基本生活费由区、地(市)按照8:2 的比例共同承担。那曲、阿里地区执行四类区标准,其他地(市)按照二类区标准执行。
2.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所需聘用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运行等相关经费按照区、地(市)4:6 的比例分级承担,自治区财政通过公共财政预算给予补助。
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负责人为正式事业编制,所需工资标准及公用经费按现行财政渠道解决。管理岗位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工资标准按照西藏自治区社会平均工资水平执行,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护理人员工资标准在公益性岗位工资的基础上,按社会平均工资的40%上浮,最低工资标准每人每月2880元,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工勤人员工资标准按公益性岗位工资执行,并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规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运行经费,按每人每月150 元标准核定。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落实保障资金,将孤儿集中收养所需年度保障相关经费纳入预算。孤儿集中收养项目建成后,投入使用前逐个逐级申报,逐个逐级落实。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资金要严格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切实负起推进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的责任,认真抓好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确保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全面落实,推动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根据机构设置的级别,按程序和权限报批。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负起主管部门责任,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具体落实、管理、协调等工作,加强建设与管理,强化业务培训,完善制度,不断提高建成后的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让五保对象和孤儿真正受益,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工作推进的进度,积极落实各类资金,为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工作的顺利推进和管理服务提供资金保障。各级民政、财政部门以及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要整合使用好各类捐赠捐助资金,保障好五保对象和孤儿的基本生活。
(五)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鼓励志愿者、社会各界人士、退休人员、企事业单位和驻军部队关心关爱五保老人、孤残儿童,支持参与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共同营造全社会敬老爱幼的良好氛围。
(六)各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的监管,建立民政、财政、卫生、公安、消防、审计等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每年对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组织专项检查评估,对政策不落实、管理服务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对五保集中供养和孤儿集中收养机构不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导致供养收养对象合法权益遭受侵害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对管理服务缺失、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损失的,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民政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