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
藏政发 〔 2018 〕 14
号
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
运输事业发展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地 ( 市 ) 行署 ( 人民政府 ), 自治区各委 、 办 、 厅 、 局 :
《 进一步加快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 已经十一届自治区人民政府第 6 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 , 现予印发 , 请遵照执行 。
2018 年 4 月 19 日
一步加快公路交通运输
事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交通运输是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性 、 先导性 、 战略性产业和服务性产业 。 公路交通是西藏经济发展的命脉 、 政治稳定的保障 、 国防安全的基础 、 交往交流的纽带 、 民族团结的桥梁和全面小康的关键 。 党的十八大以来 , 在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下 , 在交通运输部的大力支持下 , 自治区党委 、 政府强力推动交通运输事业迈入科学发展的 “ 快车道 ”, 通车总里程大幅增加 , 等级和质量不断提高 , 通行服务能力和运营管理水平显著提升 , 有力地缓解了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制约 。 同时 , 面对新形势 、 新任务 、 新要求 , 我区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不平衡 、 不充分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 发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艰巨 , 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政府主导 、 行业推动 、 部门协同的良好发展局面 。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 、 中央第六次西藏工作座谈会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 , 进一步支持公路交通运输事业发展 , 加快构建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 ,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 结合我区实际 , 制定如下优惠政策 。
一 、 提高审批效率
( 一 )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公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程序 , 开启公路建设项目审批绿色通道 , 推行 “ 并联审批 、 限时办结 ” 制度 , 加快办理公路建设项目审批手续 , 做到审批时间缩短50% 以上 , 确保公路建设项目按时开工并顺利实施 。
( 二 ) 农村公路 、 危桥 ( 隧道 ) 改造工程 、 公路安全生命防护工程 、 灾害防治工程 、 服务区和灾毁恢复重建工程 、 客 ( 货 ) 运场站建设等中央投资的一般公路建设项目 , 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开展投资预算评审并下达概算批复后 , 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 财政部门按照概算批复和中央投资规模下达资金预算 。
( 三 ) 公路及附属设施建设用地 , 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 土地征收等审批手续后划拨供给 , 可一次性申请报批 , 分期分段使用 。抢险保通等应急工程项目 , 采取边施工 、 边报批的方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 公路应急储备中心 、 客 ( 货 ) 运场站 、 码头 、 渡口的建设用地 , 由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交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办理审批手续后划拨供给 。
二 、 保障资金供给
( 四 ) 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充分利用中央和国家给予西藏的优惠金融政策 , 支持西藏自治区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建设规划顺利实施 。 国开行西藏分行 、 农发行西藏分行等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向其总行申请差异化政策 , 调配信贷资源 , 放宽信贷条件 。在藏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保障事关国家核心利益的国边防公路和边境小康村公路建设项目信贷资金需求 , 自治区财政厅和人行拉萨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研究给予必要的贷款资金储备支持 。
( 五 ) 在国家投资到位前 , 改变财政直接投资的传统模式 , 鼓励科学合理 、 依法依规运用多元化的融资手段 , 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 , 包括但不限于推行 PPP 模式 、 发行政府债券 、 设立股权投资基金 、 利用扶贫和军工等低息贷款 、 引入保险机构资金等方式 , 确保公路建设项目顺利推进 。 筹措资金产生的费用由财政部门补贴 。
( 六 ) 公路建设资金要集中管理 , 统筹使用 。 国家投资的公路建设项目结余资金全额用于交通事业发展 。 强化市场化运作力度 , 进一步开放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投融资市场 , 按照 “ 非禁即入 、 平等对待 ” 的原则 , 支持地方政府将公路带动的土地增值收入投资公路建设 , 鼓励区内相关投融资企业参与交通项目融资工作 ,吸纳民间资本投资公路建设 , 多渠道筹集交通建设资金 。 高等级公路计入经营资产并免提折旧 , 实现资产变资本 , 形成良性滚动的公路建设资金来源 。
( 七 ) 自治区财政要逐年增加专项资金额度 , 支持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 、 设备购置和养护段道班房建设 , 并对农村客运班线进行扶持 。
三 、 优化建设环境
( 八 ) 重点公路建设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 , 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征地拆迁 , 并足额兑付赔补偿费 。
( 九 ) 农村公路和公路养护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提供建设所需的取料场 ( 砂 、 石 、 土 )、 弃料场 、 工程建设临时用地 。 农村公路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供建设用地作为配套 , 以支持和保障 “ 四好农村路 ” 建设 。
( 十 ) 相关部门要做好民爆物品和油料的生产 、 储备 、 运输和审批工作 , 及时 、 足额保障公路建设所需的民爆物品和油料 。
( 十一 ) 公路建设项目征地范围内需拆迁的通信 、 电力 、 管道 、水利 、 房屋等地上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 , 相关单位要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拆迁 。 未及时完成拆迁 , 施工中造成损坏的不予补偿 。公路建设项目公告发布后抢建的房屋 、 设施和抢种的树木 、 农作物 , 一律不予补偿 。
( 十二 ) 各级人民政府要有序组织农牧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通过公路建设增加家庭收入 、 增长就业技能 。
除桥梁 、 隧道等技术复杂的特殊工程外 , 公路项目建设单位要优先使用符合施工要求的农牧民群众自有车辆和施工机械 , 使用比例最高可至 70% 。
农牧民群众为公路建设项目提供的地材运输服务 , 按照自治区交通运输厅依据概预算编制办法和概预算定额测算后的指导价格 , 以县为单位按县城所在区域分二 、 三 、 四类地区分别执行 , 二类地区 2 公里以内 ( 含 2 公里 ) 运输费 4.2 元 / 立方米 , 2 公里至 15 公里 ( 含 15 公里 ) 每增运 1 公里增加运输费 1 元 / 立方米 ; 三类地区 2公里以内 ( 含 2 公里 ) 运输费 4.5 元 / 立方米 , 2 公里至 15 公里 ( 含15 公里 ) 每增运 1 公里增加运输费 1.2 元 / 立方米 ; 四类地区 2 公里以内 ( 含 2 公里 ) 运输费 4.8 元 / 立方米 , 2 公里至 15 公里 ( 含 15公里 ) 每增运 1 公里增加运输费 1.5 元 / 立方米 ; 15 公里以上的地材运输费参照交通运输部 《 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 》 执行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标准 。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组织公路建设地材运输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划定运输界限 , 防止影响工程进度 、 增加建设成本 。
( 十三 ) 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宣传教育 、 正确引导和综合治理相结合 , 严厉整治垄断地材 、 强买强卖 、 划界运输等干扰正常市场秩序的行为 , 并将此项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考核范畴 。
四 、 其他支持政策
( 十四 ) 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设立国省公路 、 边防公路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 , 根据养护需要逐步提高农村公路及边防公路养护补助资金标准 。
( 十五 )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大力支持交通运输部门推进综合交通 、 智慧交通 、 绿色交通 、 平安交通建设 。 交通运输部门在国省公路新改建项目中 , 要同步设计 、 同步实施 、 同步交验管控和服务设施 , 提升基础设施 、 运载装备 、 管理服务基于物联化 、 数字化 、 网络化的协同工作和运行监管水平 。
( 十六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本优惠政策 。对政策执行不到位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县 ( 区 ), 交通运输厅可采取 3 年内暂缓安排项目计划和投资等措施 。 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更加优惠的支持政策 , 进一步促进公路交通运输事业科学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