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军区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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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西藏军区关

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西藏军区政治部《西藏自治区 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的通知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西藏军区政治部制定的《西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军区2014 年7 月7 日

西藏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实现军人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军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 〔2013〕42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解放军、武警、公安现役部队(以下简称驻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 (含中央驻藏单位及自治区以下垂直管理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督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完成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任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由各地(市)、县(市、区)属地管理。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调节、就地就近、发挥个人专长、职级身份不变的原则,实行计划安置、推荐安置、市场安置和鼓励自主择业创业等办法,切实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各项工作。

第五条 驻藏部队要积极配合驻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相关情况,协助驻地政府解决安置难题,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挖掘部队事业单位安置潜力,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

西藏军区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驻藏部队配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抓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落实。

第六条 随军前为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本人实际情况,组织人事部门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推荐到类型、专业相同或相近单位。接受单位有明确意见后,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由地(市)、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专业、工种、学历和个人身份等相关情况安置或推荐至相应或相近的国有企业岗位,并督促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3 年的劳动合同。

第八条 将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随军家属纳入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范围,为其免费提供失业登记、就业创业指导、职业介绍、档案转接保管、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服务。每年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送岗位进军营、供需洽谈会等,免费开展面向随军家属的就业服务系列活动,为随军家属提供就业平台。用人单位每年在新招录职工和安排公益性岗位时,应当根据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要求,按照一定比例择优定向聘用随军家属。

第九条 鼓励随军家属自主创业。对在西藏自治区范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及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 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本人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随军家属符合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公开考录公务员(工作人员)报考条件的,可以参加我区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开考录,同等条件优先录用。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一般不安排随军家属下岗,在裁员时,在同等条件下要优先留用随军家属,因编制体制调整、破产、停产等原因造成随军家属下岗的,参照本办法第八条执行。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把随军家属职业培训统一纳入当地职业培训计划,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社会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对参加职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发放初次职业技能补贴。

第十四条 自治区成立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领导小组负责研究部署全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协调联络、督办和检查指导工作。各地 (市)、县 (市、区)参照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权限内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财政部门要做好随军家属就业资金的保障和监督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接收随军家属编制的审核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负责随军家属享受就业创业相关税费的减免审核工作;公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户口迁移审批工作。

第十五条 每年10 月底前,各驻藏部队负责收集、统计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并报安置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用人单位负责将岗位需求情况报安置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

每年12 月底前,安置地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下达次年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计划,并于次年 9 月底前完成随军家属就业安置任务。

随军家属要服从安置,在接到用人单位通知后,无故逾期15 天不报到的,视为放弃就业安置;推荐就业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安排的,不再列入安置计划。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领导班子、领导干部政绩和创建“双拥 ”模范城(县、市、区),评选“党管武装好书记”、“国防之星 ”的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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