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 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保障性住房(包括各类棚户区、公共租赁住房、周转房,下同)建设工作,加大投融资力度,完善投融资模式,解决干部职工住房困难,有效拉动投资、消费需求,带动相关产业发展,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发挥助推经济实现持续健康发展和民生不断改善的积极效应,现就进一步加大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要求,把解决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干部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的住房困难问题作为加快保障性住房投融资工作的根本目的,通过国家投资、地方投入和向金融机构融资等方式,加大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力争到“十三五”末,使我区城镇居民的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区直、地(市)、县(区)周转房紧缺问题得到有效解决,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逐步纳入到住房保障范围。同时,争取到2016 年末完成乡(镇)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周转房建设,基层干部职工周转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鼓励区直、地(市)及部分有条件的县(区)实行周转房“租售并举”改革试点,逐步回收投资,滚动用于周转房建设或归还贷款。
基本原则: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参与,统筹规划、分级实施,多元融资、统贷统还”的原则,坚持政府配置和市场开发相结合,充分发挥“金融撬动”作用,积极吸纳各金融机构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
二、投资融资平台
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赋予的权限,作为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平台,负责全区保障性住房投融资、资金拨付和贷款偿还、资金监督管理等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融资方式和额度,与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对接,根据全区保障性住房资金需求和计划安排,统一在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并根据保障性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安排、前置审批文件、项目前期工作、工程建设进度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等情况,及时足额将资金转借各地(市)。
三、投资渠道
(一)加大政府投入力度。积极争取国家投资,加大对我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补助力度。自治区财政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顺利推进。地(市)、县(区)财政积极落实保障性住房建设配套资金,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土地出让金收益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支出。建设项目土地征用拆迁费,由同级人民政府承担。各地(市)因使用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形成的政府性债务,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要求,实行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单独检查、单独考核。
(二)争取对口援藏资金。各地(市)要积极争取对口援藏资金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可以将援藏资金与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整合使用。
(三)利用信贷资金支持。自治区各相关部门积极协调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提供贷款支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西藏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政策和重大项目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0〕62 号),相关金融机构对涉农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贷款执行西藏扶贫贴息贷款利率,对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利率执行西藏金融机构优惠利率,并积极向总行争取在西藏优惠利率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等金融机构要简化审贷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实行主动上门服务和限时办结,开辟贷款“绿色通道”。
(四)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根据保障性住房任务安排,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按照“拆一还一”和“货币补贴和实物安置”的原则,引导棚户区居民自筹资金用于改善自身居住条件;引导有条件的地(市)和单位组织干部职工自筹资金建设共有产权房,鼓励困难国有企业集资建房,解决干部职工自有住房问题。
(五)落实优惠政策。对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按照保障性住房规定享受有关金融、税费优惠政策,涉及的经营性收费减半征收,对自治区困难国有企业集资建房土地实行行政划拨。
四、贷款模式
(一)贷款额度。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通过信用贷款等方式向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提供贷款,初期贷款额度在100 亿元以内,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后期根据资金实际需求确定贷款额度。后期贷款额度由住房城乡建设厅会同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确定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按照贷款行的授信审批程序执行。
(二)贷款方式。贷款方式为信用贷款,通过银行的评审授信后,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与贷款行统一签订《借款合同》等相关协议。
(三)利息偿还方式。根据贷款合同约定按时付息,确保银行贷款利息按期、足额支付,所付利息按照分级负担原则,由自治区级承担50%,地(市)级承担30%,县(区)级承担20%,地(市)、县(区)承担部分由财政厅督促支付。还款方式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执行。
(四)资金拨付。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根据全区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当年计划,将提款申请和相关材料报贷款行审核,贷款行审核后将贷款统一发放至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的贷款资金账户,由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将贷款资金转借各地(市),并与各地(市)签订《贷款转借协议》,要求各地(市)按照还款计划归集资金,督促按时还款。
上述资金拨付和资金对外支付,需要接受贷款银行或贷款银行指定银行的监督和审核。
(五)本金偿还方式。保障性住房贷款还款来源为中央专项补助资金、自治区补助资金、土地出让收益、项目自身收益以及其他资金。筹集整合各类资金归还项目贷款本金仍有缺口的,缺口部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由自治区级承担50%,地(市)级承担30%,县(区)级承担20%,地(市)、县(区)承担部分由财政厅督促归还。
(六)贷款偿还机制。财政厅负责贷款资金的统筹协调,监督还款资金的归集;各地(市)、县(区)作为项目实施用款主体,负责组织贷款资金的本息偿还。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自治区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将国家开发银行西藏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西藏分行、自治区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优势与金融机构的融资优势和信用优势,完善政策体系,建立投融资机制,确保保障性住房融资工作的顺利推进。
(二)政策保障。完善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相关政策,明确金融机构及投资平台权利义务,制订保障性住房贷款资金借、用、管、还制度,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税务和金融机构等部门在融资工作方面的职责。
(三)监督指导。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指导力度,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展改革部门要监督项目落实和计划执行情况;财政、审计、监察和金融部门对建设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国土资源部门要监督土地使用情况;各地(市)要创新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法,探索保障性住房建设中的新理念,并监督、指导当地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
(四)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各地(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掌握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公开建设信息,并按时上报相关工作信息,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及时汇总、上报工程进展工作信息,总结保障性住房建设投融资工作经验和相关做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