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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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

和标准的通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三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29 号)要求,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推进节约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现就我区调整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和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和对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法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企业(装机1000 千瓦及以上),依据发电量缴纳水资源费。

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取用水类

别 地表水 地下水 单位

元/立方米

0.10 0.20

元/立方米

0.03 0.05城镇生活和公共

元/立方米

0.05 0.08

元/千瓦时

0.003

元/立方米经

元/立方米

3.0

天然饮用 水

元/立方米性

元/立方米

0.08 0.20

中央直属和跨省水电站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现行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005 元的,按每千瓦时0.005 元征收。

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范围调整工作按照分阶段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进行。第一阶段2015 年3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除经营性用水水资源费按上述标准征收外,其他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按照上述标准的50%征收;第二阶段2016 年1 月1 日起,各取用水类别的水资源费均按上述标准征收。

对于超计划或者超定额取水的,超出计划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一倍征收;超出计划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两倍征收;超出计划4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标准基础上加三倍征收。超计划或者超定额以取水许可审批量为基数。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征缴方式和缴库比例

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分级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征缴及缴库管理。流域机构、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由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由县(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缴库比例为自治区30%、地(市)30%、县

(区)40%。按自治区、地(市)、县(区)缴库比例填制收入缴库单,分别缴入自治区、地(市)、县(区)级金库。

四、收费管理

水资源费属政府非税收入,收费单位应向同级物价、财政部门报送年度收支情况,使用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二)水资源费实行就地缴库,全额纳入同级或上级财政预算管理。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等。

(三)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费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管,并接受同级或上级物价、财政、审计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费征收未到位的,由自治区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或者补征,征收或者补征的水资源费直接缴入自治区级财政,不再与下级财政分成。

(五)水资源费的管理和使用,严格执行《西藏自治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平调、截留或挪用水资源费;严禁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五、其他事项取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按照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并接受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六、实施时间本通知自2015 年3 月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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