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抗震抢险救灾和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若干政策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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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抗震抢险救灾和支持

灾区恢复重建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近年来,我区部分地区出现了地震等自然灾害,对人民的生命财产造成了较大损失。为充分发挥政策的支持和引导作用,调动各方面力量参与抗震抢险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尽快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特制定抗震抢险救灾和支持灾区恢复重建若干政策措施如下:

一、抢险救灾政策

(一)在灾害发生后,自治区财政在第一时间安排一定额度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专项用于抗震抢险救灾。

(二)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灾区需要安排各种救灾物资,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地方住、有病能够得到及时医治。

(三)妥善解决伤亡人员的救助问题。

1.对死亡人员,按每人1 万元的标准发放抚慰金。

2.对灾害中受伤人员,实行免费救治政策。

二、转移安置群众过冬政策

(一)建立转移安置过渡期群众生活救助补助机制。对转移安置的受灾群众,在转移安置期间,按300 元从月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

(二)转移安置群众的医疗政策。转移安置群众在转移安置期间,按现行体制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安排,其医疗费在规定报销比例基础上提高5 个百分点予以报销,同时可享受农牧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或医疗救助政策。

三、恢复重建政策

(一)对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受灾群众(城乡),灾后重建住房通过吝种渠道每户补贴6 万元。对非边境灾区受灾群众(城乡),灾后重建住房通过各种渠道每户补贴5.8 万元。

(二)对边境灾区(以县为单位)受灾群众(城乡),中度受损民房每户补贴1.6 万元。对非边境灾区受灾群众(城乡),中度受损民房每户补贴1.4 万元。

户主是城镇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房屋倒塌和严重毁损的,每户给予1 万元补贴,中度受损的每户给予2000元补贴。

(三)对轻度受损的民房由保险公司按有关规定赔付。

(四)援藏资金对民房灾后重建给予支持。

(五)加大对灾区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

1.对农牧民实施安居工程和城镇居民建房贷款,在受灾前未能清偿的,根据借款人意愿和偿还能力,给予展期,展期期限最长不超过5 年。

2.受灾群众重建民房贷款执行扶贫贴息贷款利率政策,在5 万元内的贷款由地(市)、县(市、区)财政贴息,贴息时间不超过5 年。自治区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地(市)、县(市、区)财政补助。

3.城乡居民重建民房贷款实行信用贷款。

(六)震后恢复重建的村级活动场所和人居环境整治工程纳入规划,先期建设。

(七)对地震损毁的基础设施、公益性设施和其他建筑物,按“行业归口、分工负责”的原则,纳入自治区统一规划,由发展改革部门统筹协调,加快实施。机关用房重建工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交通运输、水利、农牧、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重建项目,教育、卫生等公益性基础设施重建项目,由自治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重建方案,商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结合自治区“十二五”规划,先期安排实施。自治区各相关部门在专项资金安排上,重点向受灾地区倾斜。

四、支持灾区发展政策

(一)税收政策。

1.对个体工商户税收优惠政策。

(1)3 年内,对在受灾县(市、区)境内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应缴纳的增值税先征后返。

(2)3 年内,对受灾县(市、区)从事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地方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建筑业、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除外)。

2.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对重灾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 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建筑业、采矿业除外)。

(2)对其他受灾县(市、区)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3 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

(二)工商政策。

1.3 年内,对灾区个体工商户实行零证照费政策。

2.对非公企业落实“零注册”政策。

(三)金融政策。

加大对灾区农牧民群众、非公企业、中小企业和农牧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金融支持力度,其生产经营贷款执行扶贫贴息贷款政策,期限3 年。

(四)财政政策。

1.3 年内,对因实施优惠税费政策导致受灾县(市、区)财政收入减少部分,由自治区财政通过均衡性转移支付予以补助(以2010 年为基数,按年均15%增长计算)。

2.加大对受灾地(市)、县(市、区)的均衡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力度,重点向受灾严重县(市、区)倾斜。

(五)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灾区个体工商从业者和企业,自治区在专项资金安排上给予重点扶持。

五、适用范围

本政策适用于按《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西藏自治区救灾工作分级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办发[1995]37 号)规定的大灾以上的抗震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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