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暂行)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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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

印发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

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现将《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一日

(此件发至县级人民政府、人武部)

西藏自治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

和技能培训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教育培训)工作,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促进退役士兵充分就业,根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 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士兵是指2011 年冬季及以后每年正常退出现役的西藏籍城乡义务兵、士官、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含符合在藏易地安置条件的转业士官)。

第三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坚持自愿参加、自选专业、免费培训原则。通过教育培训,使退役士兵学到一技之长,同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自治区成立由民政厅牵头,教育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和西藏军区司令部组成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指导、协调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重点研究制定政策、拟定实施方案等。各地(市)、县(市、区)成立由本级民政部门牵头,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和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负责同志组成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小组,负责本地(市)、县(市、区)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第五条 退役士兵1 年内可以选择1 次教育培训。因特殊原因退役士兵不能参加当年教育培训的,经当地民政部门批准后,可参加第2 年的教育培训。

第六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时间一般为3 个月,最长不超过6 个月。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结束经考核合格的,由承担退役士兵教育培训(以下简称承训)机构发给培训证书;经鉴定合格的,发给初级职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协调、人数预测、经费测算、计划制定、动员报名、资格审查、档案接转等事项。

教育部门负责推荐承训院校、机构,并指导所属院校做好招生录取、教育管理、就业推荐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发证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经费的安排与监督,确保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和工作经费及时到位。

西藏军区有关部门负责士兵退役前的政策宣传和思想教育,加强就业指导教育培训,加大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力度,协助承训机构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民政部门会同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兵役机关、新闻单位,认真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通过媒体、网站大力宣传有关政策,开通报名咨询电话,设立咨询点,认真做好政策咨询和解答工作。

民政厅提出教育培训目标,制订教育培训计划,并在以下三类教育培训机构中确定承训机构:一是依托自治区就业局;二是在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的职业教育院校、培训机构中选定;三是区内各大企业中有培训能力的内部培训机构。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分解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做好教育培训信息发布和报名工作,负责与承训机构对接,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招生录取、教学管理和就业推荐等工作。

第九条 各承训机构要加强退役士兵学员的日常管理,增强退役士兵学员的自律意识和纪律观念。退役士兵学员原则上可与其他学员混合编班。

第十条 各承训机构要在现有教学管理、学籍管理等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退役士兵教育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退役士兵学员自我管理的作用,推选优秀退役士兵学员担任学校群团组织和学生会干部,发挥其特殊作用。

第十一条 各承训机构要为退役士兵学员建立在校期间的学籍档案,教育培训结束后并入到退役士兵的个人档案中。

第十二条 各承训机构应针对退役士兵特点,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和编制教学计划,理论课以实用、适度为原则,技能课以实操、实训为重点。及时掌握各大企业和当地重点企业用工需求,开展“订单式”、定向就业的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各承训机构在教育培训过程中可以安排视频观摩、职业素质、就业技巧、模拟就业训练等就业指导课程,全面提升退役士兵学员的面试技巧水平和职场竞争力。

第十四条 各承训机构要建立健全全面有效的就业保障体系,按照“谁办学、谁负责推荐就业”的要求,定期召开招聘会,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密切联系,建立校企合作机制。

第十五条 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依托公共就业(人力)服务机构,通过举办专场招聘会等形式,搭建退役士兵与用工单位双向选择的平台。建立并完善就业服务网络,及时为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职业介绍等服务,为退役士兵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帮助退役士兵尽早实现就业。

第十六条 民政部门配合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大力宣传自主创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积极促进退役士兵转变就业观念。对自主创业和推荐就业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规,认真贯彻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退役士兵参加短期职业技能培训的,按每人每月最高1200 元标准安排资金,其中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最高不超过800 元,生活补助费为400 元。

第十八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列入退役士兵安置科目,主要用于教育培训所需的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生活补助费等。

财政厅、民政厅对教育培训绩效好、退役士兵数量多的地(市),在财政部、民政部所下达的经费中适当倾斜教育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 根据年度培训计划,财政厅、民政厅安排教育培训资金。教育培训资金采取如下方式拨付:

(一)学杂费、住宿费、技能鉴定费等教育培训资金由承训机构申报,地(市)民政局审核后,由地(市)民政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拨付承训机构。参加中、高等职业教育的采取分段拨付方式,在每年申报核定金额后,1 个月内预拨60%资金,年底再根据全年实训人数、教育培训绩效考核等情况拨付余款。

(二)生活补助费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根据退役士兵实际参训时间逐月发放。

第二十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滞留或扩大开支范围。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应加强教育培训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对承训机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二十一条 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目标考核体系和承训机构检查制度。

(一)对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程度、组织领导、机构人员、制度建设、资金拨付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可作为自治区对考核地教育培训资金支持力度的重要依据。

(二)将退役士兵学员的教育培训合格率和实际就业率作为承训机构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完不成教育培训任务、达不到教育培训要求的承训机构,取消其承训资格,并在拨付教育培训经费余额中作相应扣除。

(三)加强对退役士兵学员的思想品德、学习态度、培训成绩等方面的考核,要求做到勤奋努力学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技能训练,按时完成学习任务,取得相应的毕(结)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 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目标考核,由各级民政部门牵头,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军队有关部门共同参与(考核办法另行制定)。对退役士兵学员的考核由承训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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