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开征旷产资源补偿费的矿种的通知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 各县( 市、区) 人民政府,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了保障和促进我 ′区矿产资源的勘查、保护与合理开发, 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财产权益, 根据1997年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号令, 即《酉藏自治区实施(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办法》, 现将我区新开征矿产资源补偿费的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区开采矿产资源的,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第150号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附录列入的矿种和费率表, 从 1998年 3月1日起全面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 ∷
二、矿产资源补偿费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的预算内财政性专项收入。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的费率足额计征矿产资源补偿费, 并及时全额缴入财政金库, 由自治区财政厅按1997年 2月25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号令规定的分成比例进行分流。各级地矿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密切配合, 严格加强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管理, 并按规定的用途专款专用。对勘查基金的管理, 要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缴库办法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第222号令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入库办法的规定和国家财政部、地质矿产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签发的《关于改变矿产资源补偿费缴库办法的通知》(财预字匚1997彐315号)要求执行。
四、结合我区实际情况, 对于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确实有困难的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 应按照 199`年 2月25日 — 2—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号令的规定, 向征收管理机关提出减缴申请报告, 经审查确认盾:, 按 :照 觏定的审 ∵ 批程序, 批准减缴。
附: 国务院第150令《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
的矿种和费率表
费率(%)石墨、磷、自然硫、硫铁矿、钾盐、硼、水晶(压电水晶、熔炼水晶、光学水晶、 工 艺水晶)、刚玉、蓝晶石、硅线石、红柱石、硅灰石、钠硝石、滑石、石棉、蓝石棉、云母、长石、石榴子石、叶腊石、透辉石、透闪石、蛭石、沸石、明矾石、芒硝(含钙 芒硝)、金刚石、石膏、硬石膏、重晶石、毒重石、天然碱、方解石、冰洲石、菱镁矿、萤石(普通萤石、光学萤石〉、黄玉、电气石、玛瑙、颜料矿物(赭石、颜料黄土)、石灰岩(电石用灰岩、制碱用灰岩、化肥用灰岩、熔剂用灰岩、玻璃用灰岩、水泥用灰岩, 建筑石料用灰岩、制灰用灰岩、饰面用灰岩)、泥灰岩、白垩、含钾岩石、白云岩(冶金用白云岩、化肥用白云岩、玻璃用白云岩、建筑用白云岩)、石英岩(冶金用石英岩、玻璃 用石英岩、化肥用石英岩)、砂岩(冶金用砂岩、玻璃用砂岩、水泥配料用砂岩、砖瓦用砂岩、化肥用砂岩、铸型用砂岩、陶瓷用砂岩)、天然石英砂(玻璃用砂、铸型用砂、建筑用砂、水 泥配料用砂、水泥标准砂、砖瓦用砂)、脉石英(冶金用脉石英、玻璃用脉石英)、粉石英、天然油石、含钾砂页岩、硅澡 土、页岩(陶粒页岩、砖瓦用页岩、水泥配料用页岩)1高岭土、陶瓷土、耐火粘土、凹凸棒石粘土、海泡石粘土、伊利石粘土、累托石粘土、膨润土〈铁矾土、其他粘土(铸型用粘土、砖瓦用粘土、陶粒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粘土、水泥配料用红土、水泥配料用黄土、水泥配料用泥岩、保温材料用粘土)、橄榄岩(化肥用橄榄岩、建筑用橄榄岩)、蛇纹岩(化肥用蛇纹岩、熔剂用蛇纹岩、饰面用蛇纹岩)、玄武岩(铸石用玄武 — 5—岩、岩棉用玄武岩)、辉绿岩(水泥用辉绿岩、铸石用辉绿岩、饰面用辉绿岩、建筑用辉绿岩)、安山岩(饰面用安山岩、建 筑用安山岩、水泥混合材用安山玢岩)、闪长岩(水泥混合材用闪长玢岩、建筑用闪长岩)、花岗岩(建筑用花岗岩、饰面用花岗岩)、麦饭石、珍珠岩、黑曜岩、松脂岩、浮石、粗面岩 (水泥用粗面岩、铸石用粗面岩)、霞石正长岩、凝灰岩(玻璃用凝灰岩、水泥用凝灰岩、建筑用凝灰岩)、火山灰、火山渣、大理岩(饰面用大理岩、建筑用大理岩、水泥用大理岩、玻璃用大理岩)、板岩(饰面用板岩、水泥配料用板岩)、片麻岩、角闪岩、泥炭、镁盐、碘、溴、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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