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标准化厂房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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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东能源化工基地标准化厂房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宁东能源化工基地以下简称宁东基地标准化厂房运营管理明确招商引资企业入驻条件程序各方权责及收费标准根据《宁东基地管委会专题会议纪要》·第次《宁东基地推动科技创新促进高质量发展暂行办法》宁东管办发〔〕号《宁东基地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纪要》·第次精神结合宁东基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标准化厂房特指宁东基地化工新材料园区和新能源产业园标准化厂房。

第二章 相关单位职责

第三条 产权方职责

宁东开发投资有限公司为宁东基地标准化厂房的产权单位,主要负责:

(一)标准化厂房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及保养。

(二)与入驻企业签订租赁合同、收取租金和保证金、办理退租手续等。

(三)根据入驻企业需求和宁东基地管委会要求,负责编制、报批标准化厂房改造实施方案。

(四)委托第三方负责标准化厂房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一)招商局负责牵头对拟入驻标准化厂房的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审;负责申请物业费、空置区域采暖费、维修费、绿化养护费、消防运维费、保险费等各项补贴;负责认定入驻企业项目享受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负责对入园企业提出的改造方案提请主任办公会议或党工委会议研究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投资公司负责项目报批、市政公司负责项目实施。

(二)经济发展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应急管理局、科技和信息化局等部门配合招商局对拟入驻标准化厂房招商引资项目进行联审。

(三)财政金融局负责安排拨付标准化厂房改造资金。

第五条 入驻企业职责

(一)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正式生产前,向产权方提供安监、环保、消防等相关审批和验收手续。

(三)制定企业安全生产相关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租赁期间,若对厂房进行二次装修,须先向产权方提交装修方案,经产权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但不得改建、扩建、改变标准化厂房主体结构及外观。

(五)不得擅自对厂房内消防及安全设施进行改动或挪用,改扩建(含内装修)工程须向建设和交通局提交申请,经审核或备案后方可施工。

(六)严禁在厂房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在厂房外建设安装任何临时性或永久性设施设备。

第三章 准入条件

第六条 入驻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宁东基地总体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环保、节能等要求。

(二)节能、环保、高新技术等科技型或加工制造类产业项目。

(三)严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仓储物流类型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入驻企业生产产品和储存物品危险性类别不得高于丙类(按照储存火灾危险性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类)。

(四)其它经联审通过的生产型项目。

第四章 入驻流程

第七条 项目申请:拟入驻企业向宁东基地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项目建议书,内容包括:建设单位情况、投资金额、项目建设内容及规模、用地面积、工艺技术、主要装置、原材料及产品方案、公用工程消耗、三废排放及处理措施、经济效益分析等。

第八条 项目联审:招商局负责牵头对入驻企业项目进行联审,联审通过后提请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研究决策。

第九条 项目入园经宁东基地党工委会议研究同意后宁东基地管委会与拟入驻企业签订《项目入园合同》第十条 合同签订产权方根据《项目入园合同》与入园项目企业签订《标准化厂房租赁合同》

第五章 租金、保证金

第十一条 标准化厂房租金标准为8元/㎡·月。科技型入园企业,享受“三免三减半”政策,即前3年免收租金,后3年按4元/㎡·月收取租金。以上租金自合同签订日起每半年缴纳一次。

用于企业装修改造施工和设备安装调试的免租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第十二条 标准化厂房租赁保证金按8元/㎡·月计算年租金总额的15%收取,于租赁合同签订后10天内缴清。

第十三条 如遇政策调整,标准化厂房租金在调价文件下发后次月起执行。

第六章 物业服务

第十四条 产权方委托宁东市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为标准化厂房物业服务单位,全面负责标准化厂房的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服务范围为标准化厂房室外公共设施,包括道路、绿化、水、电、通讯、消防、供暖、卫生间、货运电梯、排污排水管道、路灯等。

第十六条 服务内容为保安服务、厂区内公共设施的维护、维修、消防运维、绿化养护和公共区域保洁服务。

第十七条 标准化厂房物业服务费标准为2.98 元/平方米·月(不含消防运维费和绿化养护费),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部由入驻企业承担。消防运维费和绿化养护费由物业公司按核算结果向入驻企业收取。

第十八条 标准化厂房物业费收取标准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调整后由标准化厂房产权单位告知入驻企业,并在次月执行新收费标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事宜,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已有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12月16日起实施,试用期二年至2023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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