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资源论证 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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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水规发〔2021〕7号

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各市、县(区)水务局,宁东管委会自然资源局:

按照《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试点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水规发〔〕号要求自治区境内已建在建拟建的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城市新区等具有水资源承载能力独立评价用水项目集中管理用水量独立核算等条件的区域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改革工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水利厅制定了《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联系人:柴 婷 0951-5552225

程 良 17609501397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

2021年11月12日

宁夏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规程

根据《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试点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宁水规发〔〕号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规范全区水资源区域评估工作进一步明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区域条件评估流程及详细要求等制定本工作规程一、评估区域条件

自治区境内已建、在建、拟建的工业园区、综合保税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区、城市新区等,具有水资源承载能力独立评价、用水项目集中管理、用水量独立核算等条件的区域(以下简称园区),可以按照区域评估有关要求,由园区管理机构组织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形成整体性、区域性评估成果,供入驻该区域的建设项目免费使用。除公共制水和取水许可审批权限不在自治区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单独编报水资源论证报告。对于已经取得取水许可的项目,在满足取水许可管理相关要求的前提下,暂不试行告知承诺制,待取水许可证到期后再纳入。

二、评估依据及流程

开展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自治区水利厅关于试点推进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及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按照编制报告技术审查成果备案成果应用流程进行见附图三、评估报告编制

具备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可以自行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也可委托中介机构编制为保证评估报告质量在确定编制主体时应优先选择专业机构进行编制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内容和标准执行《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技术要求试行》宁水规发〔〕号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导则 -》《水资源规划规范 -》《水资源供需预测分析技术规范 -》等技术规程四、技术审查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园区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召开审查会。评估报告实行分级审查制,县(区)批准设立的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由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一)审查专家组成。审查专家组由园区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中介机构负责召集,并听取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专家组成员应当从宁夏水利智库(专家库)随机抽取相关专业专家5-7人,与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组成专家组;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至少1名派相关管理或工作人员参加审查。审查专家组组长由专家组成员推举产生,并经专家组全体成员表决确认。

(二)审查会议流程。会议按照听取编制单位情况汇报、专家质疑解答、专家发表意见、专家组长提出综合意见、出具专家审查意见书等步骤进行。水行政主管部门人员侧重于政策法规及行业发展符合性审查;技术专家侧重于行业标准规范及技术符合性审查。

三专家审查意见专家组成员应详细填写《区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个人审查意见表》专家组组长负责组织专家组编写《区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书》并作出是否通过技术审查的结论五、成果备案

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完成后,评估成果实行分级备案,县(区)批准设立的园区评估成果向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并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汇总后报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级及以上批准设立的园区评估成果向自治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备案。

申报备案材料主要包括:

1.园区管理部门出具的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报批申请;

2.***区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

3.***区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专家个人审查意见表;

4.***区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专家组技术审查意见书。

六、成果应用

(一)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通过并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即可供该区域内符合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清单的各类项目免费应用。区域内已建、在建、拟建等各类项目,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改为依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及审批文件要求,编制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表,按规定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和进行规划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估时,应充分应用和体现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成果,园区主管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和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查时,应当统筹考虑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审查结论。

(三)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报告的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或区域规划发生重大变更,对企业及周边取水、用水、排水等造成较大影响的,或区域连续2年超取用水指标20%的,应当重新组织开展区域水资源论证评估并按程序审查审批。相关工作国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园区管理部门要根据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报告制定的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管控目标,以及项目准入水耗标准,严把项目准入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管辖范围内实际情况,加快制定不适用取水许可告知承诺制项目清单;针对已建和在建园区,加快制定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时间表和路线图。

(五)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全面加强水资源论证强监管的意见,按照管理权限和职责,配备专人,建立完善各项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监管制度和措施,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严把审查关,优化办事流程,改进工作作风,确保水资源论证区域评估工作落实到位。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图:水源论证区资域工作评估流程图

附图:



水源论证区资域工作评估流程图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利厅办公室 2021年1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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