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粮规发〔2021〕2号
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现将《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
2.各市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性计划表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0月18日
附件1
关于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关于改革完善粮食储备体制机制意见精神,引导粮食加工企业更好的履行维护粮食安全的义务,提高政府对粮食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目标要求
以提高区域粮食安全保障能力为目标,提升粮食宏观调控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着力构建政府储备与企业储备功能互补、协同高效的新格局。坚持平时自营,急时应急、数量充足、质量良好的原则,发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在应急保供和防范风险中的缓冲作用。
二、工作任务
(一)建立标准。各地级市人民政府按照“总量合理、渐进到位、政策引导、压实责任”的原则,指导辖区内规模以上(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粮食加工企业,按照不低于5天的原粮加工量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食产业经济发展薄弱的地区,可根据自身实际适度放宽企业规模要求,建立合理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二)建立品种。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以原粮为主,品种为小麦、稻谷、玉米、杂粮。也可结合地区或企业实际,以有利于形成与政府储备协同互补、有利于增强整体粮油保障能力为原则,建立成品粮(以小包装为主)或食用植物油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
(三)轮换方式。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原则上不设置轮换架空期,实行即出即进、保持常量、周转轮换原则。成品粮储存时间不得超过保质期。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70%。
(四)质量管控。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承储企业要严把出入库质量安全关,严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严防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入储备,严禁流入口粮市场。
(五)激励机制。各地可结合实际,建立对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的激励机制。可综合采取费用补贴、贷款贴息、项目扶持、融资担保、税收优惠减免、仓储设施建设帮扶等措施,鼓励推动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
(六)责任义务。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粮权归属承储企业,参与企业日常经营周转。在紧急状态下,承储企业需无条件执行政府调用指令,确保在应急状态下能调的动、供得上。对未按要求落实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数量、不执行调用指令、质量不达标的要扣除补贴资金,取消所有优惠政策。
(七)动用机制。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的动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协议约定。动用方应及时按市场价予以结算。
(八)规模意见。根据全区粮食加工企业规模及布局,结合各市实际,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指导性计划(见附表),各地在落实计划时按照“只多不少”原则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鼓励探索创新,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或方案,建立完善相关激励约束机制,推动建立粮食加工企业社会责任储备,切实发挥社会责任储备应有的作用。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各有关部门之间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协同配合,积极探索创新帮扶政策,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保障社会责任储备建立顺利开展。
(三)加强监督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按照属地监管原则,由当地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对承储企业的储备数量、质量、管理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落实信用评价制度,督促企业承担好保障粮食安全的责任和义务。
(四)强化责任考核。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是粮食储备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坚持党政同责。
(五)加强统计管理。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承储企业要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各地要督促指导承储企业按时报送储备库存及变化情况,做好实物台账,严禁虚报、瞒报社会责任储备数量、质量、品种。
本意见自2021年10月18日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18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办公室 2021年10月19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