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可行性研究报告 - 政策法规] 发表于:2026-04-14 17:3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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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沙财规发〔2021〕1号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群团工作委员会:

《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沙坡头区人民政府第次年第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仅供会议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中卫市沙坡头区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沙坡头区行政事业单位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依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暂行》及《中卫市本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结合沙坡头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

第三条 城市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补助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公务差旅费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交通费分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工作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标准(见下表):

火车轮船(不含旅游船)飞机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厅级干部及相当

职务人员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其他人员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二等舱经济舱凭据报销(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三)县区党政正职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人员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在自治区内出差,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据实报销乘坐的公共交通费。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八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凭据报销。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购买。

第九条 出差人员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实行定额补助,包干使用。在自治区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银川、石嘴山、吴忠、固原四市出差,每人每天80元;在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50元。出差人员由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沙坡头区所辖乡镇因公出差,出差地为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以外且单位不提供交通工具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补助:香山乡、兴仁镇、迎水桥镇(不含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区域)每人每天补助50元;宣和镇、永康镇、常乐镇每人每天补助30元;镇罗镇、东园镇不予补助。以上地区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住宿费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按规定职级标准住宿,在自治区内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分地区确定。具体如下:

银川市: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不超过47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50元。

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厅(局)级干部每人每天不超过430元,其他公务人员每人每天不超过330元。

到兴仁镇、香山乡出差,确需住宿的,每人每天不超过150元。以上地区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住宿费开支标准,参照财政部2016年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以上住宿费标准为最高限额。

第十三条 处级干部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住单间或者标准间,其他公务人员无特殊情况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住宿费凭发票在限额内据实报销。当天往返的,原则上不报销住宿费,但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可安排午休房,最高按全天房价的一半报销。

第十五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出差目的地住宿费限额标准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未按规定限额标准住宿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实行定额包干。

第十七条 在自治区以外地方出差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参照财政部发布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伙食补助费标准。

在自治区内出差、外出挂职锻炼、学习,伙食费补助参照以下标准执行,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采取限额制管理。

1.在自治区境内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出差的工作人员,伙食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天100元。

2.在中卫市所辖中宁县、海原县、海兴开发区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到沙坡头区所辖乡镇(不含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区域)从事调研、检查等公务活动超过半天的予以补助,其中:到兴仁镇、香山乡出差每人每天补助100元,其他区域每人每天补助60元。以上地区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家在市区除外),也按上述标准执行。

3.到中央国家机关或自治区外及自治区内常驻地以外挂职的公务人员,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30元。工作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4.到党校和大、中院校脱产(半脱产)学习的公务人员,在自治区外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20元;在自治区内的,学习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10元,学习期间城市间交通费按本办法第二章相关规定执行,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规定标准报销。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不报销伙食补助费。

第十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由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单位不再报销食宿费,会议期间的食宿费由会议举办单位按会议费管理办法统一开支,会议期间不安排食宿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条 经单位批准休探亲假、工作关系由外省市(区)调入沙坡头区本级各单位的公务人员,报销往返飞机票、火车票(硬座或硬卧)、长途客车票,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规定开支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它单位转嫁。

第二十二条 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加强本单位工作人员差旅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不按规定开支的不予报销差旅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上述各项差旅费经费开支渠道为年度部门预算中的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沙坡头区财政不再单独安排相关预算。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沙坡头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中卫市沙坡头区财政局 2021年9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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