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
宁退役军人发〔2021〕41号
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宁东社会事务局:
为进一步提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数据核查工作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切实做好优抚对象管理和服务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优抚对象数据核查规范》和《退役军人事务部关于做好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认范围
年度确认对象的范围为,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包括:伤残人员(残疾军人、因公伤残人员、伤残人民警察、残疾消防救援人员、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军队退役人员、年满60周岁农村籍退役士兵、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
二、确认时间
从2021年起,每年对优抚对象进行一次集中确认,时间为当年9月至12月。
三、工作内容
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以上门服务为主,采取人脸识别技术、人工查验等方式,对优抚对象有关生活状况进行核查验证。
(一)现场确认。
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工作人员到优抚对象家中,使用安装有年度确认APP的移动智能终端完成年度确认;对到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申请年度确认的优抚对象,应帮助其完成确认。
(二)线上确认。
优抚对象可使用手机下载退役军人事务部开发的年度确认APP,或使用电脑登录退役军人事务部政务服务平台,自助完成年度确认。
四、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厅通过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提前确定各地年度确认比例,县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在系统中抽取确认名单,乡镇(街道)工作人员按确认名单排定上门计划并组织实施,可按村(居)为单位开展。
各年龄阶段年度确认比例为:70岁以上人员每年100%;60岁至69岁人员每年不少于80%;60岁以下人员每年不少于20%。
五、设备保障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年度确认工作所需的电脑、信息采集一体机及移动智能终端,建议仍使用之前配备设备。因之前设备中无人脸识别相关模块,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升级设备数量,及时将原设备邮寄回厂家进行升级,有条件的市、县(区)可购置新式设备,升级或购置设备资金由各市、县(区)自行承担。
六、停发和恢复发放
每年1月,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在一定范围内,对上一年度未进行确认的优抚对象予以公告,并通知其本人或家属。公告后60日内仍未能取得联系、无法进行确认的,自下一个月起停发抚恤补助金。待优抚对象或者其家属进行重新确认后,可以从重新确认后的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抚恤补助金。除伤残人员和相关文件另有规定外,停发的抚恤补助金一般可予以补发。
七、责任追究
优抚对象通过伪造残情,出具虚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等形式骗取、冒领抚恤补助金的;工作人员提供虚假诊断、鉴定、证明,不按规定的标准、数额、对象审批或者发放抚恤补助相关待遇,以及存在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等行为的,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作出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切实落实工作责任,结合实际制定措施办法,并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此项工作。各级要加强对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指导力度,抓好具体工作落实,必要时可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培训,确保年度确认工作落到实处。
(二)推进宣传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采取媒体播报、张贴告示、入户宣讲、短信通知等形式,广泛进行宣传引导。对年龄较大、行动不便等优抚对象,要主动上门服务,动态掌握其生活状况和特殊困难,有针对性地进行个案帮扶。在公告期间,工作人员应通过多种方式联系优抚对象,为他们提供服务和帮助。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通过年度确认工作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督检查,建立本级自查与上级抽查相结合的常态工作机制,坚决杜绝抚恤补助金发放不精准、不及时等问题,堵塞管理漏洞,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切实防范廉政风险。
(四)做好数据报备。优抚对象年度确认结合年度数据核查工作一并进行,数据同步交换至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因今年为首次开展年度确认工作,确认对象要全覆盖,在确认时应采集优抚对象照片,完善相关资料。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及时确认停发、恢复发放情况,逐级审核汇总上报。市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收集汇总所属县(区)年度确认工作情况,并形成工作报告,于每年3月5日前报退役军人事务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1年6月21日
(此件依申请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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