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
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事业单位: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固原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号要求结合固原实际情况现制定固原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一、目标任务、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在中央和自治区推进改革总体框架下,科学合理划分固原市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形成依法规范、权责匹配、运转高效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模式,促进各级政府更好履职尽责,提高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效率,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二)总体要求。
1.全面落实中央和自治区改革部署。在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规定和授权范围内,结合固原市实际情况,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在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面的任务和职责,形成科学合理、职责明确的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体系。
2.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合理确定市本级与市辖区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范围和方式,将应由市场或社会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主体或社会力量承担;对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明确承担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相应政府层级。
3.理顺政府间财政关系。进一步理顺优化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关系,增强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提供能力,制定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清单,并根据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各项改革。
(三)基本原则。
1.体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根据隶属关系确定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政府级次,力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管辖区域保持一致。隶属于市本级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本级负责,隶属于市辖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辖区负责,跨市区的基本公共服务由市本级与市辖区两家共同负责。
2.兼顾政府职能和行政效率。结合市本级与市辖区职能配置和机构设置,更多、更好发挥市辖区政府贴近基层、获取信息便利的优势,将所需信息量大、信息复杂且获取困难的基本公共服务优先作为市辖区财政事权;信息比较容易获取和甄别的市级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市本级的财政事权。
3.实现责、权、利相统一。将适宜由市本级承担的财政事权执行权上划,提高市本级的财政事权执行能力;将适宜由市辖区承担的财政事权决策权下放,减少市本级部门代市辖区决策的事项,保证市辖区有效管理区域内事务。明确共同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市辖区各自承担的职责,将财政事权履行涉及的战略规划、政策决定、执行实施、监督评价等各环节在市本级与市辖区间作出合理安排,做到财政事权履行权责明确和全过程覆盖。
4.激励市辖区政府主动作为。通过有效授权,合理确定市辖区财政事权,使基本公共服务受益范围与政府管辖区域保持一致,激励市辖区政府尽力做好市辖区范围内的基本公共服务提供和保障,避免出现市本级与市辖区不作为或因追求局部利益而损害其他地区利益或整体利益的行为。
5.做到支出责任与财政事权相适应。按照“谁的财政事权谁承担支出责任”的原则,确定市本级与市辖区支出责任。对属于市本级并由市本级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本级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辖区并由市辖区组织实施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辖区财政承担支出责任;对属于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基本公共服务的隶属关系、受益范围、影响程度,区分情况确定市本级和市辖区财政支出责任以及承担方式。
二、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科学界定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
法律明确的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将市本级与市辖区应承担的运用财政资金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任务和职责确定为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2.中央、自治区委托市本级和市辖区行使的财政事权。中央和自治区有关职能部门委托市本级和市辖区行使相关财政事权,在委托范围内,市本级与市辖区以委托单位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
3.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的财政事权。中央、自治区明确与市本级和市辖区共同承担的义务教育、科技研发、公共文化、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业、粮食安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和环境保护与治理等财政事权,市本级与市辖区应根据中央和自治区的改革要求以及明确的职责,承担相应财政事权。
(二)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
1.明确市本级财政事权。统筹市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运维财政事权、对促进市域协调发展及城市安全战略实施的重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指导监督集中行使。强化市本级财政事权履行责任,市本级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本级直接行使,减少对市辖区的委托,加强市区的统一管理,提高市区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市本级财政事权确需委托市辖区行使的,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辖区有关职能部门行使,受委托方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行使职权,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接受委托单位监督。
2.明确市辖区财政事权。将市辖区内的公用事业、社会治安、城乡社区事务、农村道路建设、农村公益事业管理等地域信息性强、外部性较弱、直接面向基层、与当地居民密切相关、由市辖区级政府提供更方便有效的基本公共服务确定为市辖区政府的财政事权,赋予市辖区政府充分自主权,依法保障其财政事权履行,调动和发挥市辖区政府的积极性,更好地满足当地居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3.合理确定共同财政事权。将普通教育、公共文化、科技研发、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就业、粮食安全、跨区域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等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但对其他区域影响较大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确定为共同财政事权,根据共同基本公共服务的隶属关系、受益范围、影响程度,按事权构成要素、实施环节,分解细化市本级和市辖区承担的职责,原则上在市辖区管辖范围之内的事务由市辖区承担,超出市辖区管辖范围或超越市辖区管理能力的跨区域事务由市本级承担。
4.动态调整市本级与市辖区事权划分。根据中央、自治区各领域改革进程及财政事权划分结果,结合我市客观条件变化,动态调整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对新增及尚未明确划分的基本公共服务,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进展、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以及各级政府财力增长情况,将应由政府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统筹研究划分为市本级财政事权、市辖区财政事权或市本级和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
(三)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支出责任。
1.明确市本级支出责任。属于市本级的财政事权,由市本级财政安排经费,市本级各职能部门和直属机构不得要求市辖区安排配套资金。市本级的财政事权委托市辖区行使的,通过市本级专项转移支付安排相应经费。
2.明确市辖区支出责任。属于市辖区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市辖区通过自有财力安排。对市辖区政府履行财政事权、落实支出责任存在的收支缺口,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市辖区的财政事权如委托市本级机构行使,市辖区政府应负担相应经费。
3.合理划分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支出责任。对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承担财政事权,采取按比例、按项目、分级负担等方式,实行分级负担。对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等体现国民待遇和公民权利、涉及全市统一市场和要素自由流动的财政事权,按照统一标准,由市本级和市辖区按比例承担支出责任;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公共文化等受益范围较广、信息相对复杂的财政事权,由市本级和市辖区分级承担支出责任。
三、配套措施
(一)推进相关部门职责调整。按照一项财政事权归口一个部门牵头负责的原则,合理划分部门职责,理顺部门分工,妥善解决跨部门财政事权划分不清晰和重复交叉问题,处理好市与市辖区政府的职责关系,为更好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提供保障。
(二)推进财政体制改革。按照中央、自治区与地方收入划分改革总体部署,适时调整完善市本级与市辖区收入划分方式,推动进一步理顺市本级与市辖区的财政分配关系,形成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财政体制。完善市辖区财力保障机制,市本级要肩负起保障市辖区财力、均衡市辖区财力水平的主体责任,确保市辖区“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
(三)推进相关领域改革。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与加快推进相关领域改革相结合,既通过相关领域改革为推进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创造条件,又将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体现和充实到各领域改革中,形成良性互动、协同推进的局面。
(四)明确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的处理。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划分争议由市政府裁定。明确市本级与市辖区共同财政事权和市本级委托市辖区行使的财政事权设置的原则、程序、范围和责任,减少划分中的争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市本级与市辖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和改革创新精神全力做好各项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将这项改革列为重点任务,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明确机构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部门责任。各职能部门要落实部门主体责任,按照改革方案,在深入细致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及时提出本部门所涉及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改革具体实施方案,与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会商后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实施。
(三)强化统筹协调。市本级要建立健全改革协调推进机制,激发市辖区的积极性、主动性。市辖区要抓好各项改革举措的推进落实,并因地制宜、积极探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水平。
抄送:市委各部门,固原军分区。
市人大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中央、自治区驻固各单位。
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固原市委员会。
固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4月30日印发

